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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48——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一)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形式请求权,从而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阻碍消灭后,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使防止权利人因非自身原因而造成时效届满,使自身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以中止的方式,给权利人足够的时间主张权利。通俗的说法就是“暂停”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条件: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能超出诉讼时效期间;2、离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离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多于六个月,就不能适用“中止”。3、必须发生了中止的法定事由,不是法律规定的事由,不产生中止的效力。4、这些事由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如果即使法定事由发生了,权利人还可以行使请求权,也不能“中止”。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如下:

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因为,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没有人能够去行使请求权。

3、 继承开始后未能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因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不确定,权利人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这就客观上造成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这里的“控制”,包括这样几种理解:(1)、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着代表与被代表的法律关系;(2)、权利人是义务人的控股子公司,义务人是权利人的控股股东,义务人可以使权利人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限制人身自由,以致于无法主张权利。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法典》给权利人留了六个月的时间,以便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在这六个月内,权利人不主张请求权,则承担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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