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千金”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法律上诚信原则的体现。可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让人后悔的事情,特别是事后发现和自己预期有很大差异的情况下,心生悔意。在法律上,有没有“后悔药”吃呢?
法律上,确实有“后悔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1、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行为。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2、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3、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这是指因第三人欺诈,而非当事人一方实施的欺诈,但是这一方当事人是知道或应该知道该欺诈行为存在而导致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
4、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胁迫”,是指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并由此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违背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可以撤销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以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不能以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方式撤销。只能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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