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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懂行政机关何时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导读

何为行政强制执行?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根据行政机关自身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划分为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直接实施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由于强制执行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只要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无须担心超期执行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分析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其实亦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决定经过法院实体审查且作出维持行政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有履行内容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及行政决定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二是行政相对人存在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又撤回、提起行政复议但对复议维持决定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撤诉的任一情形,且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确认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据所作的行政决定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后者也称之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笔者认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应采用广义解释,即“非诉”的范畴,应包括法院未对行政决定进行实质性审理的情形。)

现笔者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来介绍行政机关应何时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01

经过法院实体审查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行政机关何时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此种情况相对简单。以行政处罚罚款为例,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或驳回被处罚人的诉讼请求。上述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处罚人仍未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律文书涉及分期履行,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分别计算每期申请执行的期限,期限仍为两年。

依据:

① 《行政强制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如何处理的答复》[(2013) 行他字第11号]

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二、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可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应明确强制执行的内容。

02

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何时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该种情况相对复杂,需要分情况讨论。以下仍以行政处罚罚款为例。

(一)被处罚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又撤回,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可以在被处罚人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

①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但对复议维持决定未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可以在被处罚人就复议维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十五日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别说明:因复议机关已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决定,原行政处罚决定受该复议决定羁束,不再只是原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单一意志的体现,因此被处罚人后续再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其起诉期限适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依据:

①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三)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又撤诉,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可以在法院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别说明:行政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在一般情况下如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是无法再就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此处可不用考虑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是否届满的问题。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四)被处罚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并获得批准,但又不按延期或分期申请缴纳罚款的


行政机关可以在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中关于分期缴纳罚款,笔者认为其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应以每期履行期间届满的时间,分别起算各期的申请执行期限。

特别说明:

1.关于被处罚人不按经行政机关同意的延期或分期申请缴纳罚款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在《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修正施行之前,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明晰,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批准被处罚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可以作为行政机关超期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正当理由,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1行审复1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审复4号案。部分法院认为三个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和中断一说,或者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不属于行政机关可以超期申请强制执行的正当理由,如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行审24号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行审6号案。上述争议在2021年7月15日《行政处罚法》经修正施行后有所明晰,该法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增加规定:“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即经依法批准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从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后才开始计算。

2.在被处罚人获得批准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形下,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是否还需要考虑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问题。对此,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被处罚人申请并能够获批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除存在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外,一般情况下被处罚人是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因此,被处罚人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是向行政机关提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说明被处罚人已经明确表示认可行政机关对其的处罚,只是因为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缴纳罚款而已。因此,笔者认为此情况下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不需要再等待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也持有同样的观点。

3.虽然本文的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是在非诉强制执行的情形下进行讨论,但参考《行政强制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经过诉讼且涉及分期履行内容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期限的有关规定,以及基于对行政行为执行效率的考虑,笔者认为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按照每期的履行期间届满时间单独计算更为符合立法精神以及行政管理的要求。

依据:

《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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