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只知法律条文而不知其精神,遇事必乱

确定法律方法或者探究路径是为了获得某种恰如其分的答案,否则探究路径也就全无意义。一旦路径确定,答案往往就理所当然、昭然若揭和水到渠成了,因而答案是确定路径之后的自然结果。

在有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适用者甚至采取“颠倒论法”,即先确定答案,然后按图索骥,寻求支持这种答案的路径,为答案的正当性证成寻找证明。此时法律方法倒是先入为主的法律答案的附庸了。

在涉及重大的社会政策的选择时,可能要适用“颠倒论法”,如先确定社会政策,然后再确定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从而使法律方法退居次要地位,成为实现既定社会政策的工具。

当然,寻求法律答案的过程,是将法律答案与法律方法交互验证,经比较鉴定后得出恰当的结论。荀子曰:“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虽博每临事必乱。”借用这句话来说,只知法律条文而不知其精神,虽对条文知之甚多,甚至尽装胸中,但遇事必乱,全无用处。这番话虽然说得重了些,但很有道理。通过恰当地运用法律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弄清法律精神,找到法律真谛,最终实现对法律答案的最佳选择。


司法的任务无非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当今社会关系纷繁复杂,法律规范纵横交错,那种仅凭机械性规则即可办案、未受过充分训练的法官亦可胜任的法律适用时代,应该是(或者说逐渐地)一去不复返了。法律适用不再仅仅是简单的技巧和工艺。正如国外学者所说的,“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主导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种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因为,绝大多数有争议的案件必须放到具体的情景中加以考察,并且充斥着价值问题。如果要使法律和法律过程超越单纯的技巧,则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被解释、阐明或者平衡,必须充分地加以讨论。随着有关价值问题辩论的展开,一个社会所需要的紧张状态将在规则与价值之间出现,迫使作出决定者将现在与过去结合起来以预见未来。

美国当代法律现实主义代表人物卢埃林在描述疑难案件时有一段很精辟很透彻的话:“有争议的案件……就是疑难案件,或者是律条无所适从,或者是不羁的个性开辟着新的行动或领导之路,或者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受到新生力量的审判。是有争议的案件创制、打破、扭曲或者径自建立了一条规则、一项制度、一个权威。当然,也并非所有有争议的案件都是如此,它们之中也有许多是微不足道的,在过去和现在都已存在表现出文化的紧张状态,能够感觉到、看到各种冲动所起的作用,自然产生的权力模式、古老的安全需要所产生的动力、信仰、政治、个性、自相矛盾的目的,以及纠缠不清的有关正义的各种观点,则那一部分社会生活将会集中体现于有争议的、纷乱的案件里。不仅是新法的创制和旧法的影响,而且包括文化的所有其他关键的方面,都在斗争的熔炉之中熠熠生辉。”


笔者在实务工作中深切感受到,适用法律是一个充满智力和艺术的活动,需要适用者洞悉法理、明辨是非和权衡利弊。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面对种种复杂的情况:在法律条文清晰明白时,按其含义付诸实施;在法律条文模棱两可或者模糊不清时,澄清其含义;在法律条文的措辞未变,但已落后于现实时,对其含义作出与时俱进的解释;在没有可资适用的法律依据,而又不能拒绝裁判时,解释不存在的法律规定或者寻找法律依据,进行价值补充和漏洞填补;在法律规范冲突时,按照一定的规则予以协调,获取符合法律秩序的法律答案。对这些问题应付裕如和得心应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司法哲学和法律方法方面的素养。就法律方法的运用者而言,法律方法是授人以渔,而不是授人以鱼。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最新版:民商事第一审普通程序判决书126条制作规则(下)
蔡小雪:审判业务专家是怎样练成的 | 中法评· 独家好文
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三大环节漏洞及对策
法官和律师庭上相处之道
经验之谈|不同类案例分析的撰写技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三十一条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