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商宣传开发的某城市热门区域的房产项目为“loft公寓”,现场的广告牌、宣传册、效果图等各种形式显示该项目均为loft公寓。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逐渐爆发出该楼盘的房屋性质为办公楼的问题,业主觉得开发商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咨询解除合同退房退款。
我在看材料的时候,也看到了市监局也对开发商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了处罚。但开发商作出虚假宣传在法律上是否一定构成欺诈呢,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几百个案例后,得出结论,法院均不将这类行为认定成是欺诈。
法院不将此类行为认定是欺诈的理由总结有这几项:1.开发商的宣传材料属于要约邀请,不能作为对业主承诺的内容。开发商的宣传材料中会有一行字“该楼盘的最终效果以政府文件、交付楼盘现状及正式合同为准”,或者直接说明是要约邀请,不是正式的合同条款;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正式文书上已写明房屋性质为办公。这是最为致命的证据,很多业主没有仔细看合同就稀里糊涂签了字,导致在诉讼中非常不利。法院常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重大事项,业主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导致的后果应自行承担为由,驳回业主的全部诉请。
总而言之,法院认为,开发商虽然涉及虚假宣传,但宣传行为不会让业主陷入认识错误,没有严重到构成诈骗,所以也不会支持业主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以开发商欺诈为由解除合同这条路行不通,是否有其他办法呢?有少量案例,业主却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具体理由是业主当时买房是为了经营酒店公寓,但是购买下来无法改造,购买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要构成欺诈有四个条件,仅把开发商虚假宣传等同于欺诈,进而诉请解除合同,导致了业主基本上都是败诉,而且因为房屋的价格高,诉讼费用也很高,败诉后还要承担诉讼费用,等于在伤口上撒盐。当然,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而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统计来看胜诉率也不高,因为公寓没有严格定义,办公公寓也能住人,合同目的也能实现,除非明示了需要经营、出租等特殊用途。但对有解除合同需求的业主,目前来看,诉讼策略上,以欺诈为由是死路,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还有一线生机。
本文作者为许世荣律师,个人电话/微信:18111258182。曾在珠三角某法院执行局任职多年,处理过1000余宗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拥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尤为擅长强制执行类、知识产权类、刑事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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