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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他人就执行对其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指导性案例】-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他人就执行对其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案情简介

甲与乙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经仲裁调解确认,乙欠甲借款88万元。甲申请强制执行,主张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执行法院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丙向甲履行。丙以其不欠乙款项为由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甲不服中止执行裁定,以乙、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执行人甲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继续执行的权利。丙不认可乙享有向丙主张权利的资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不能扣划丙的银行存款,故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外人丙对案涉债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90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债权,或者请求被执行人向他人主张债权。

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异议之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衔接

1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涉建设工程的五则意见|观察》中提到,人民法院执行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债务人有权作为被执行债权的债务人提出异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1年第3辑,总第8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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