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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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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即普通老百姓对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既然被告是行政机关,那么出庭的自然应当是该机关的负责人,随意派个基层工作人员来,又怎能实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呢?

所以,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先后出台了以下规定:

在明普法

2015年修订《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但是,该法颁布实施后,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规定,并未得到有效落实。


在明普法

2016年,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行政应诉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在明普法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庭的后果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也就是,民告官,官来了,但是不能不说话,要表个态。这个规定如果能落实,那行政诉讼自然可以实现其初衷。


关于行政诉讼的初衷,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问题,作者想起曾经一次开庭的经历:2018年,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群体案件,作者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被告某区政府,出庭的是该区的副区长。该副区长在庭审之初即表态:“我今天是来听老百姓诉求的,如果诉求合理,我们会改进;我们的工作人员如果对老百姓造成了困扰,我先表示歉意。”这样的一席话出口,旁听席上的工作人员顿显紧张,副区长尚且当庭向群众道歉,这些基层工作人员日后又怎敢嚣张跋扈呢?原告席上的老百姓听了,气也消了一大半。

最终,这个案件也确实解决得较为圆满。

行政诉讼本就是以解决行政争议、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为目的。按照我们国家厌诉的传统思想,不到不得已的境遇,老百姓不会诉讼,更不会诉政府。所以大多原告都是遭受了极不公平的待遇,在确无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被告的负责人出庭,无疑让原告感受到自己的诉求可以有效表达。如果负责人可以就解决争议的意见和方案当庭表态,那么自然是给原告吃了一剂定心丸,问题基本迎刃而解。

当然,实践中还是有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意出庭应诉,作为原告,也不能被动地等到开庭才去提出异议,在庭前申请法院督促负责人出庭,也是一个有效的办法。

行政诉讼不应当演变为无休止的滥诉,行政机关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负责人出庭,多一些真诚,少一些敷衍,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既避免原告过激的行为,也节约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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