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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而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时应发回重审还是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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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而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时应发回重审还是直接改判?

——甲公司与AA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而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二审法院既可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应发回重审还是直接改判,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适用解析:合同效力是关系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走向的最为重要的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而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审法院既可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应发回重审还是直接改判,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一审原告的起诉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对当事人就合同无效过错的认定和损失的确定较为复杂,原则上应当考虑发回重审;如果一审原告诉讼请求是把对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视作自己的损失,且对当事人就合同无效过错的认定和损失的确定比较清楚明了,则可以直接作出改判。综合而言,二审法院处理思路的选择应该把握这样几个原则:一是不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合同有效无效对当事人权利主张和行使必将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二审直接改判将导致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处理变相成为一审终审或者导致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其他损失无法纳入本案诉讼,则必须发回重审。二是有利于诉讼经济和提高诉讼效率。如果对当事人就合同无效过错的认定和损失的确定比较清楚明了,且该损失的确定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应着眼诉讼经济和提高诉讼效率,直接作出改判,以免造成诉讼拖延,增加当事人诉累。

案例来源: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执笔人:辛正郁):《一审判决支持承包人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能否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损失》,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38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5-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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