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涉及较强医学、法律专业知识,处理起来非常棘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常见医疗纠纷之一。笔者曾长期从事临床和医疗纠纷鉴定工作,之后长期从事医事法律律师实务工作,同时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较深入的研究,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期时硕士论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在杨立新老师指导下完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诸多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笔者参照现行的与医疗损害责任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司法鉴定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以及学术界通说,对医疗损害责任做简要的介绍,供各位参考。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为: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实施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有损害后果、诊疗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法最具争议、最复杂、最疑难的内容。医疗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采用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该理论认为:只要医疗行为过错有引起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同时实际上又发生损害后果的事实,即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学界通说主张将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纯粹从事实角度考察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关系,多专业机构鉴定认定。法律因果关系是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前提下,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多由裁判者法官认定。
法官认定医疗损害法律因果关系时即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时,应以医疗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法律政策、法律价值、免责事由等因素确定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
医疗损害法医学鉴定对事实因果关系认定是我国目前最主要认定办法,本文做以下较详细介绍。
为更容易理解事实因果关系,又可事实因果关系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直接引起患者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行为,损害后果则不可能发生。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于其他原因共同引起患者的损害后果。一般而言,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对应主要原因和全部原因,间接因果关系对应轻微原因、次要原因、同等原因。
医疗损害法医学鉴定中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可分为6种情况:
不良后果几乎完全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与医疗行为不存在本质上的关联。
后果从本质上而言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诱发或轻微的促进和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仍然难以避免。
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促进或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仍然有较大的可能会发生。
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以及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均密切相关,若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或者没有患者的自身因素(和/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 等因素),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不发生。医疗过错和患者自身因素在损害后果形成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
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只起次要作用,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
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必然不会发生。
按照医疗损害致患者人身损害在疾病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系类型),依次将医疗损害参与程度量化分为以下六个等级:完全因果关系:96~100%(建议 100%);主要因果关系:56%~95%(建议 75%);同等因果关系:45%~55%(建议 50%);次要因果关系:16%~44%(建议 30%);轻微因果关系:5%~15%(建议 10%);没有因果关系:0%~4%(建议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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