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但被告从未与原告签署相关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故就原告目前身份而言,其既不是被告的员工,也不是被告的股东,与被告公司并无其他任何联系点。原告作为一个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的自然人,如果继续由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背立法的初衷和本意,对公司及原告均有失公允。
案例
(2020)沪0118民初15372号
范X与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案
本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律又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由此可见,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
就本案来看,原告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2016年2月29日股东会决议,原告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但被告从未与原告签署相关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2月29日,原告作为执行董事的三年届期已届满,故就原告目前身份而言,其既不是被告的员工,也不是被告的股东,其执行董事的身份业已到期,公司未选举或无法选举出新的执行董事,按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原董事继续履行董事职务,原告无法单方卸任执行董事职务,就本案而言原告除此之外与被告公司并无其他任何联系点。
原告作为一个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的自然人,如果继续由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背立法的初衷和本意,对公司及原告均有失公允。综合考量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被告目前的实际情况,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至相关部门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同时,就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给予被告三十日的期间,被告可于该期间内至相关部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原告应予以配合。三十日届满后,被告如未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则应及时至相关部门办理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并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被涤除后公司应承担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原告范X应予配合;如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届时未予办理,则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至上海市青浦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范X作为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分析建议
上述案例涉及到了“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在有证据证明挂名法定代表人与挂名企业不存在实质关联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令挂名公司涤除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项,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挂名法定代表人具体怎么退出呢?
1.关注公司经营,及时解除委托
即便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应时刻关注公司动态,比如是否涉及诉讼、违规等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存在异常,应积极退出公司。
因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成立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在法定代表人通知公司,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要求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其解除权符合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合同既然解除,公司理应涤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事项。
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以书面通知形式行使除权,解除委托合同关系。
2.证明实际“挂名”的事实
挂名法定代表人如果想要退出公司,需要证明其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而仅为“挂名”。而要证明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现实中可能存在当事人未在公司任职或者仅为普通员工两种情况,因此,可以从劳动关系、社保记录、报酬领取、实际工作岗位等角度去举证。如果是普通员工被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挂名”时,可以提供其日常工作记录,以证明其实际从事岗位及工作内容并非法定代表人。
3.办理工商变更或涤除登记
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与公司协商要求退出公司并办理工商变更或涤除登记。需要注意区分变更登记与涤除登记:
(1)变更登记适用于已确定下一个法定代表人身份之时,可以直接将挂名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已确定的人选;
(2)涤除登记适用于未确定下一个法定代表人身份之时。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向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办理变更或涤除登记。
如果公司及股东拒不配合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则需要通过诉讼(以公司为被告,而非实际控制人)来请求法院要求变更或涤除登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