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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82——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

      不动产登记是具有国家公信力,是权利人不动产物权权属证明和第三人交易的信赖基础。如果不动产登记发生错误,势必会给权利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分两种情况进行追偿。

1、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不动产登记错误,是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一种情况是冒名顶替,没有权利的,提供虚假材料,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二种情况是真实的不动产权利人为规避政策或逃避债务等,将自己的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

2、 因不动产登记机构原因,导致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我们国家目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只规定了登记机构登记错误,只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未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仅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赔偿责任做了原则性规定,且将损失限定为“直接经济损失”。

3、 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原因,造成他人损失,如何索赔,目前也没有明确,存在争议。首先,这是国家赔偿责任还是一般民事责任?其次,赔偿范围、赔偿标准、救济途径等,尚待确定。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2、 作为遗产的不动产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

3、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不动产权利人和不动产登记簿行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

4、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

      以上几种情况,既不是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也不是登记机构的原因造成的,属于特殊情况,实践中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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