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系依据本院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民事裁定中关于“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审理本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阜阳民生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民生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萍,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军,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力,安徽皖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阜阳创伤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开发区西湖大道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萍,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张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理,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阳民生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陈亚军、原审被告阜阳创伤医院、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四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阜阳民生医院上诉称,(一)根据《关于阜阳民生医院项目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情况的报告》记载,可以得知涉案工程造价初步估算为1.65亿元,已付工程款约9000万元,下欠工程款约7500万元。根据民事起诉状内容及陈亚军的自认,可以得知涉案工程总价款为222853698.50元,阜阳民生医院已支付88504000元,已垫付6430000元,江西四建因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已执行43383830元,尚未执行7236491.34元,下欠工程款为77299377.16元。上述两种方式计算出的下欠工程款数额均低于1亿元。陈亚军为规避级别管辖,虚增诉讼标的额至1亿元以上,以实现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立案管辖的目的。(二)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继续审理本案,并非指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驳回阜阳民生医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系依据本院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民事裁定中关于“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审理本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阜阳民生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并无不当。阜阳民生医院诉请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淑芳
审 判 员 李敬阳
审 判 员 吴凯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章勇
书 记 员 叶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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