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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符合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

【裁判要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系依据本院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民事裁定中关于“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审理本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阜阳民生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民生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萍,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军,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力,安徽皖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阜阳创伤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开发区西湖大道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萍,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张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理,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阳民生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陈亚军、原审被告阜阳创伤医院、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四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阜阳民生医院上诉称,(一)根据《关于阜阳民生医院项目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情况的报告》记载,可以得知涉案工程造价初步估算为1.65亿元,已付工程款约9000万元,下欠工程款约7500万元。根据民事起诉状内容及陈亚军的自认,可以得知涉案工程总价款为222853698.50元,阜阳民生医院已支付88504000元,已垫付6430000元,江西四建因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已执行43383830元,尚未执行7236491.34元,下欠工程款为77299377.16元。上述两种方式计算出的下欠工程款数额均低于1亿元。陈亚军为规避级别管辖,虚增诉讼标的额至1亿元以上,以实现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立案管辖的目的。(二)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继续审理本案,并非指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驳回阜阳民生医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系依据本院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民事裁定中关于“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审理本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阜阳民生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并无不当。阜阳民生医院诉请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淑芳

审 判 员  李敬阳

审 判 员  吴凯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章勇

书 记 员  叶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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