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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一审程序的被告举证责任分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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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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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基本价值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案件就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也不是简单的举证责任倒置。对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目前主流的观点是: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用于承担诉讼举证说服责任;原告仅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用于承担诉讼举证推进责任。
在专利无效审查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授权之后对专利有效性进行审查。在对应的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无效审查行为的合法性,法院要借助证据查明的事实主要包括:行政争议产生事实,例如被告在做出无效审查决定的过程、该无效审查决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结果等;以及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例如无效审查决定中所依据的无效证据。
本文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不同的主体角度分别阐明举证责任承担。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方,需要对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依据,其举证责任具有相对性,不是对全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相应地,行政诉讼的原告和第三人还可以针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举证,特别是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被告的举证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前者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相应地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证明被诉的无效审查决定合法,同时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具体的证据种类详见《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称《证据规定》)。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从证据法学原理来讲不是证据,其属于司法认知的范畴。“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的种类。在专利无效审查中,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将近400页,内容庞杂,并且涉及较多的与技术相关的专业认知。在司法实践中,被告提供《专利审查指南》中与具体无效审查决定相关的内容,能够帮助法院进行审判
被告的举证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在行政一审程序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证据规定》第一条,被告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提供证据,并且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举证的,也需要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
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施加了严格的举证期限要求,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因为被告易于收集证据。
专利与科学技术相关从而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员具有专业知识从而更便于处理专利事宜,其行政行为的规范性也有助于国家知识产权在处理专利纠纷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被告的举证限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行政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是在做出该行政行为过程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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