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王旭坤:理想的行政诉讼——路侧停车罚款案办案手记

〔作者简介〕王旭坤,法学博士,律师


本篇办案手记记录了笔者因路侧停车被罚款,因而作为原告提起了一桩行政诉讼,因不服200元罚款“愤而”起诉,“理性”应诉及“柔性”撤诉的全过程。可以说,这是一群怀着理想主义的行政法学人的理想主义之践行。当北京的车主们不再为忘记交纳几块几十块的路侧停车费被罚款时,大家不一定知道有人为之提起立法审查、有人为之推动修法,有人为之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们知道背后的故事。如果你想改变一个制度,就必须去行动。

——题记

2020年9月,一师兄在北大行政法群吐槽有一次忘缴了1块钱的停车费,结果被海淀区城管委罚款200块,他把罚款的短信通知贴了上来。作为行政法专业出身,对行政处罚问题本就敏感,大家在群里讨论,大都认为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值得提起一个公益诉讼。

没过两天,我也收到了一个罚款短信——因迟延缴纳7.5元的停车费,被西城区城管委罚款200元。当时正值疫情,200块罚款还是蛮心疼的。第一时间打通西城区城管委咨询电话,询问“凭什么罚?为什么罚那么多?”对方的回复很礼貌,说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41条,其明确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违反前款规定,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上网搜索了一下,发现忘缴路侧停车费被罚款的情况并非个案,很多人被开过罚单,吐糟很多。领导留言板上对类似质疑的回复,也是说依据第41条。

自2018年开始,北京城区陆续实行道路路侧电子停车收费,车进入划定的停车位开始计费,驶离后停止计费。因为停车行为和收费行为的分离,道路路侧停车收费模式发生了变化,原来停车人跟停车设施经营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现在变成停车人跟政府之间的行政合同,具体由各区城管部门出面收取,然后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交国库。所以说收取路侧停车费及罚款这一问题的背后,其实牵涉到城市停车改革。

因迟延缴纳小额停车费就要被罚200元,这种罚款,即便仅从直观感受而言,也是不太合理的。但作为法律人,不能止步于发发牢骚,要思考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制度问题。

首先要问的是——政府有没有权力收道路路侧的停车费?

当然有

这个权力是《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赋予的,市停车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赋权。所以北京市各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收取停车费的权力是无需质疑的,值得质疑的是——“有无必要用行政处罚来处理道路停车收费问题?”在讨论中,有人认为可以罚款也应该罚款,不然没有威慑力,更多人认为用滞纳金等手段更合乎法理,也更适宜。

微信群里讨论过两轮之后,江辉师弟私信联系说,说“师姐你都被罚了,去牵头提一个行政诉讼吧。”说他可以在幕后提供法律支持。我们见面后讨论了很多重要的法理问题,也确定了基本的操作思路:先提一个公民立法审查,把北京市人大第41条打掉,接着再看有没有行政诉讼的机会。江辉同时提出“如果没有了罚款的威慑,一旦大面积不缴或者迟延缴纳停车费,该如何解决?”他认为北京立法的思路可能就是为了预防这种情况,故而采取较高罚款,美国有的州也是可以罚款的。所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要考虑到如何帮助行政机关解决“电子眼时代的停车费收缴难题”,但这个显然不是行政诉讼所承载的使命。

最初我只计划提起一个行政诉讼,去告收罚款的西城区城管委。但大家越讨论,就越发明了贸然发动一个行政诉讼,大概率是败诉。因为《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位阶是地方性法规,法院判案是要适用的,第41条就是各区城管委的行政执法依据。

综上分析,要改变迟缴停车费被罚款这一制度,就必须先修改北京市人大立法第41条。如果贸然提起行政诉讼,肯定败诉——因为若北京人大第41条立法不修改,法院判决大概率是支持行政机关,起诉最多引起一些社会讨论。所以,解决“迟延缴纳停车费被罚款”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追问第41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改变制度的第一步,就是需要有人向人大系统提起法律审查建议。我们把这个事情在“理想的行政诉讼法”群中跟一些行政法领域的专家和师友探讨,大家也认为非常有必要性。我于是把手里整理的初步材料发给何海波老师,海波老师率先提出公民立法审查建议,直接递到了全国人大。终于在2021年5月,全国人大有了正式的书面回馈,海波老师把这个回复发到群中,大家很是振奋。全国人大的态度是: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条例将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不存在立法权限问题,但在对停车人违规不缴纳道路停车费行为予以处罚的设定上,没能较好体现法律确定的原则和精神,需要逐步完善。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函,指出条例第四十一条存在的问题,建议制定机关从地方实际出发,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并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调整完善罚款的额度和程序,并做好道路停车电子收费改革相关宣传引导工作。这件事,财新、澎拜新闻等媒体也都跟进做了大量报道,这也作为2021年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亮点被宣传报道。

全国人大有了明确表态之后,我们就着手准备提起行政诉讼了。我本人就是司机,自己开自己的车作为停车人被罚款,所以自然就有了原告资格。

2021年5月17日,先到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现场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字A110102000000014号)及《行政处罚缴款书》(西城停罚【2021】3036号),接着到附近的建设银行柜台缴纳了200元罚款。并把相关细节/证据补充到起诉状及证据目录中。

5月18日上午,带着起诉状、证据及证据目录去半步桥的西城区人民法院南区立案,本以为现场就可以拿到案号。但当天立案处法官收下了材料,给了一张粉红色的清单联,说这个案子得庭里讨论后决定,让回去等通知。

7月5日,收到曹法官电话,通知可以缴费了,当即交了50元诉讼费,接着等开庭时间。9月27日,收到曹法官电话,告知10月11日线下开庭。

全国人大明确要求北京市人大2021年7月1日之前回馈,按照行政诉讼的进程,我们估计,可能在诉讼进行中,北京人大就会有相应的反馈。

在这个案子中沉浸的时间越长,了解的信息越多,也越发知道关键点在哪。照例,我画出本案思维导图,准备庭审时提交给主审法官。

一个案件有思维导图,意味着你对案件有深入理解,并有解决方案。

路侧停车收费罚款一案,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中关涉三个法律主体,有一角色一直隐藏在幕后,却是我们改变制度的关键所在——它就是北京市交通委,其制定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京交函【2019】1707号)作为规范性文件,对北京市停车条例相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与落实。

北京市人大立法是地方性法规,法院对此无法进行司法审查。而北京市交通委制定的1707号文只是规范性文件,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是可以一并审查。基于这一思路,我准备了对答辩状的答辩意见:“本案实际涉及三大主体,一是北京市人大,二是北京市交通委,三是西城区城管委,前两者进行立法,分别制定道路停车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简单的说,市人大规定了“可以罚”,市交通委规定了“怎么罚”,而区城管委作为“城市大管家”,是具体执法机构,拥有“落实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制度”的法定职责。所以,西城区城管委具体行使收取道路停车费,开具罚单的行政职权,只是被推到前台的被告......《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是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为了落实条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先后作出2018年12月第一版试行《意见》,2019年12月新的《意见》,这两版意见是不一样的,2019年新版《意见》第6条处罚标准明显更为严苛。这说明,北京市交通委为落实北京市人大立法而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已经变化并且可以变化。”

思路越发清晰——我的确在路边停了车,也的确超期未缴停车费,事实问题没有争议,程序瑕疵点到为止,法律依据问题才是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只有修法,改变制度的诉求才能实现。

因为是第一案,西城区城管委非常重视,答辩状及证据目录非常详实。

在等待开庭的过程中,我还做了如下工作:

(1)在西城区人民政府官网上收集所有的《西城区路侧停车电子收费催缴公告》、2020年全年未按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车辆的车辆信息、相关新闻稿。根据这些官方信息,推算出来2020年度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开出多份《催缴公告》,约涉及近五万辆机动车,预估只有不到10%的比例缴纳了罚款。

(2)从5月到7月,先后向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西城区财政局提请获取“2020年度北京市道路泊车车位数量、道路停车费收费总额、因道路停车开具及实缴的罚款数额”等信息,均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答复。从这些申请与回复中,也得到了非常多有价值的信息。譬如,西城区一年道路停车费接近9千万,而城八区估算总数应不低于7个亿。市级道路因停车开具的罚款仅仅为600元(实缴仅200元)。由此可见,广大车主缴纳停车费基本上属自觉缴纳,并不仰赖罚款的威慑力。

(3)在政府官网的领导留言板、汽车论坛等网络上收集相关舆论,以作为证据提交。大多数司机对于迟延缴纳小额停车费就要被高额处罚的做法很不解,且不满。开庭之前,想通过零点调查做一个关于停车费罚款的大众问卷,把问卷结果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律所同事在有关知识产权纠纷中曾用过这种方式,效果很好。后因时间紧张加经费问题,就没做这个调查问卷。

(4)关注北京市人大及北京交通委的立法变化情况。果然,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人大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修改条款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四十一条增加了两次催缴程序,降低了起始罚款额,降到了100元。这意味着30天缴费期之后,还有两次的宽限期。

这意味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法依据已发生重大改变。西城区城管委问我能否主动撤诉,我表示“城管委是依法执法,是被推到被告席上的,现在41条改了,但1707号文还没有改,这个案子多少带有公益性质,我们也是为了改变完善道路停车制度而为。”同日与承办法官联系,进一步表达了我的态度:不撤诉。

当时正值疫情期间,无法旁听,也未能现场直播,当时还计划能把庭审过程作为一堂现场案例教学课。记得在北大读书时,湛中乐老师曾带我们现场观摩他代理的北京二审跟商务部的诉讼,那是我们对行政诉讼最初的直观印象。

2021年10月11日庭审当天,双方围绕被告方有无相应职权、罚款依据及程序等方面来举证质证,并进行了法庭调查与辩论。末了,法官问我认为这个罚款的性质是什么?从诉讼的角度,我当然坚持这200块钱的罚款是行政强制罚,而非行政处罚。几位法官听的非常认真。

庭审结束,跟被告方几位领导做了短暂交流。我说,其实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诉讼的过程中,也感受到了城管委的执法水准跟敬业精神,这是一个公益诉讼,我必须较真下去。理论上新41条自2022年1月1日实施,1707号文也应修改。未来路侧停车费如何催缴?什么方式?时间多长?这些具体规范,才是日后城管委执法的依据所在,关系几千万司机每一次路侧停车缴费,我不希望有人因此再被罚款,绝大多数迟延缴纳行为并没有具有主观违法的恶意。

2021年12月20日,北京市交通委发布了新意见。其中有三点明显变化:(1)缴费期延长到45天;(2)50元及以下的轻微违法,补缴后不予处罚;(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加处3%,但强调加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2022年1月26日,我主动跟案件主审法官联系,告知交通委的新意见,盛法官说也关注到相应立法已修改。

2022年1月27日,拟写撤诉申请,一开始只打算写两页,但写着写着,就想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都说明白了。毕竟,这个撤诉申请书将放在卷宗中。

2022年1月28日,收到曹法官打来的电话,说准予撤诉裁定已发出。如此,在虎年农历新年来临之际,停车费罚款一案正式结案。

有些事儿,当行则行,当止则止。

作为法律人,我们对法治是有信仰的,总想着以专业之力做点什么,愿意怀着理想主义去相信,行动起来,有可能改变制度。

整个起诉、应诉及撤诉过程,也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法治实践吧。

2022年2月11日,发朋友圈周知此案以撤诉了结,得到史上最多点赞。

这是一场理想主义的行政诉讼,其中起诉应诉文件皆可提供作为行政法课堂案例教学所用,里面还有一些行政法理论问题值得继续研探。譬如这200元罚款的性质到底是行政处罚亦或行政执行罚?对一个具体案例的解剖,让我及我们对行政法理论,对法治的机理有了更深刻、也更深入的体会与认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无标题
启航!武汉道路智慧停车系统正式发布
小区访友停车被物业上锁罚款!物业有权罚款吗?
北京市东城、西城和通州区明年全面实施道路停车电子收费
7万占道车位将有“身份证”(新浪新闻)
北京核心区背街小巷“十一”前完成整治 打造“最美街巷”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