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未决案件诉讼费用是否可为债权执行标的——兼论债权执行的客体范围|审判研究

陆佳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前言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胜诉判决后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1]因此,胜诉判决后的诉讼费退费[2]可视为胜诉当事人对外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且在法律性质上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无异,[3]自可成为执行法院施以强制执行措施之当然对象。

然而,实务中存有疑问的是,未决案件所可能滋生之诉讼费退费债权是否可以成为债权执行标的?笔者认为,欲解决该等问题之困惑,首需探明未决案件所滋生之诉讼费退费债权系属何种性质之债权,后需进一步厘清债权执行的客体范围。以下将就该两问题分而述之;

一、未决案件所滋生之诉讼费用退费债权系属无基础之将来债权

从实体法层面而言,诉讼费用应属实现债权的费用范畴,所以原则上理应由败诉方承担(除胜诉方自愿承担除外)。然由于未决案件中胜败诉情况尚不确定,导致诉讼费用的负担主体与金额未明,对预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而言,唯待案件胜诉生效后方能确定性地取得一定金额退费,故由此所滋生之诉讼费退费债权应属将来债权无疑。

与现存债权相比,将来债权的债权收益尚处于期待状态,故其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期待可能性程度之高低,即是否具有一定的权利基础。因此,德国民法学理以债权是否具备权利基础,就将来债权又细分为已有基础之债权和无基础之债权。前者以继续性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租赁、劳务)为典型例证,而后者则例如有待订立之买卖、租赁所应生之债权,故又称之为“纯粹将来债权”。[4]

有别于基于契约所产生的债权,诉讼费退费债权的基础系来自于由胜诉判决所附随的诉讼费用负担决定而产生的法定退还义务,故就未决案件而言,因诉讼费用负担决定尚未生效,自亦尚无发生诉讼费退费债权之基础。据此,未决案件所可能滋生之诉讼费用退费债权即应属无基础之将来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已经一审判决但处于二审上诉期间的案件,一审胜诉判决中的诉讼费用负担决定并不可成为诉讼费退费债权的基础。此乃因二审尚有改判或和解之可能,而附随于一审判决的诉讼费用负担决定亦会一并变更,故未决案件中的“未决”不仅系指处于一审诉讼期间的未决案件,还同时包括处于二审诉讼期间的未决案件,但不包括处于再审申请期间的已决案件。[5]

二、债权执行之客体范围——推定债权

根据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基本要求,责任财产的认定亦需遵循形式化原则,即责任财产认定的形式化。所谓责任财产认定的形式化,执行机关可以根据执行标的外在特征进行形式上的权属推论,采取与实体法上的物权公示原则、权利外观主义相一致的“外观调查原则”。[6]

物权归属之绝对性,可凭借占有或登记来予以公示,而普通债权却不需公示。而之所以有此差异,原因在于在物权关系中存在合适的公示手段(就动产,对有体物之占有构成自然的公示手段;在不动产,登记为一种人为的公示手段),而在债权关系中并无合适的类似手段。[7]是故普通债权无法依据执行形式化原则予以权属推定而使其难以成为执行标的,其主因乃在于欠缺合适的公示手段,即构成债权的要素难为第三人所知悉。[8]

但是,凭借在近代法中体现出的对物权的优越地位,[9]债权得以迅速普遍化。[10]在社会经济形态中,若某一债权的债权要素可通过外观化的方式得以知悉或推定,比如债权信息的登记、基础合同的披露等,则可成立推定债权。推定债权的债权要素已基本实现外观化,可符合执行形式化原则,成为执行标的(仅限于扣押对象)并无障碍,但仍因欠缺执行名义而不足以实现执行力扩张。[11]执行实务中常见的债权执行标的,诸如工资债权、租金债权、存款债权等即均属于推定债权之典型例证。

三、未决案件所滋生之诉讼费用退费债权尚不能成为债权执行标的

相较于将来债权,现存债权的债权要素明确,且无条件、期限之负担,具备成立推定债权之要件。因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将债权执行之客体范围仅限定于到期债权范畴。[12]然对于某些有基础之将来债权而言,尤其是处于履行状态中的继续性债权债务关系,其债权要素实然已明,具备成立推定债权之要件,如仅因履行期限尚未截至而将其排除在债权执行的客体范围以外,不免有失于灵活、阻碍执行实效发挥之嫌。。[13]

是故,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明定将来债权可成为债权执行标的。[14]事实上,后续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执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亦开始允许执行法院可冻结未到期债权。最新起草的《强制执行法(草案)》也明确规定继续性给付金钱债权的查封效力在查封额度内及于查封后第三人应付的金额。[15]

因此,将来债权并非一概不能成为执行标的,仍需以是否符合推定债权之要件为判断标准。就未决案件所可能滋生之诉讼费退费债权而言,虽预交诉讼费用的金额与主体可事先得以明确,然因产生退费义务的基础尚未成立,导致其债权要素亦难以明确,故系欠缺成立推定债权之前提条件,而最终无法成为债权执行标的。

四、余论

一旦诉讼费用负担决定生效,执行法院即可将其作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予以执行。具言之,不仅可裁定冻结该债权,且亦可阻却退费法院的声明异议而直接实现执行力之扩张。在债权执行程序上,基于执行力扩张之法律效果,执行法院还得以向退费法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无需通过履行债务通知书方式。当然,虽执行法院可直接执行诉讼费退费债权,但就此并不意味着案外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所依法享有的异议权利也被一并剥夺。发生异议时,执行法院仍需依法判定退费债权的实际权属主体以及执行法院所做执行行为的正当、合理性。

另需注意的是,除由败诉方直接负担诉讼费用外,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还存在另一决定结果,即判明由败诉方将诉讼费直接支付给胜诉方。[16]关于该类诉讼费用负担决定,因其并不发生法定退费义务,故仅能作为诉讼当事人之间基于私法关系所生之债权处理。然就此并不否认该类诉讼费用负担决定同样具有既判力属性,故执行法院仍可将其视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而予以同等处理。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2]一般而言,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可依法产生两种债权:其一为预交诉讼费的胜诉方对人民法院所享有的退费债权;其二为人民法院对败诉方所享有的诉讼费支付债权。本文所论述的诉讼费退费债权系为前者,而非后者。

[3]虽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并非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仅能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然因该决定系属生效法律文书所当然附随之处理内容,故亦同样具有既判力属性,即双方当事人不得就诉讼费负担一事再起任何争执。

[4]参见朱晓喆:“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转让与'将来债权’让与”,载《财经法学》2019年第4期。

[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时,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6]肖建国:“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

[7]因此,绝对性归属关系之是否公示,以及公示要素在其权利变动中的构成,在一定意义上并非权利构成的先天性要素,也非其内在的逻辑必然,而是一种法政策因素 (如公示手段的选取成本、权利救济成本、交易成本等)考量后的取舍。见张双根:“股权善意取得之质疑——基于解释论的分析”,载《法学家》2016年第1期。

[8]一般而言,债权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与内容。以金钱债权为例,具体就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债权数额、给付的期限与条件。

[9]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8页。、

[10]其中,尤以不动产、生产设备、商品、货币四类主要所有权与契约相结合所产生之债权,即租金、工资、价金债权、利息或股息债权最为普遍。事实上,工资债权和银行存款债权就分属于工资和利息债权类型。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1-15页。

[11]根据诉讼法原理,执行名义产生执行力。所以,即使执行法院冻结推定债权,也无法对次债务人产生当然的执行力(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除外)。只要次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就不得对其强制执行。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13]实务中,由于只能执行继续性债权中已到期的债权,执行法官需在每笔债权到期后再分别执行。

[14]参见赖来焜:《强制执行法各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出版,第509页。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执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3条第3款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租金等继续性给付金钱债权的,查封效力在查封额度内及于查封后第三人应付的金额。

[16]此类情形在民事调解书中最为常见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人民法院诉讼费(单指财产案件)速算表
诉讼离婚费用是多少?
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出?
所有胜诉方!法院给你退钱啦!(内附流程)
诉讼费的退与不退|审判研究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