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专利许可与原告适格的裁判观点分析
userphoto

2023.04.06 广东

关注

专利权是重要的财产权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对其所享有的专利权进行处置。许可他人实施是处置专利权的重要方式,他人要合法实施专利,也必须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法律规定

关于专利许可的形式要求,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因此,被许可人原则上应当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方能取得法律意义上的专利实施许可,并且专利权人具有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提交备案的义务。

专利权是一项排他性权利,被许可人因专利许可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排他权,在发生侵犯专利权情形时,被许可人的利益也会受到影响,因此,被许可人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专利法也赋予了利害关系人诉权。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问题引出

在专利侵权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由专利许可的被许可人替代专利权人作为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件,被许可人以与专利权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取得诉权的证据,实务中出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合作协议独家代理合同等多种形式,少部分案件中专利权人以授权书的形式对专利许可进行约定。部分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受理法院会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回应被诉侵权人的质疑。本文通过在裁判文书网进行案例检索,对专利许可引起的原告适格问题的裁判观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一、被许可人有权提起诉讼

通常认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起诉,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只有在专利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起诉。

在(2016)粤民终1094号案件中,二审法院对被许可人诉权的取得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权的被许可人显然是与所涉专利权被侵害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但其利害关系的紧密程度,与许可性质密切相关。由于独占许可已经排除了专利权人实施专利的权利,专利权一旦被侵害,其对专利享有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直接受到威胁和损害,独占被许可人显然与侵权诉讼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由于排他许可保留了专利权人实施专利的权利,相应确定许可的对价,在许可人不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其对专利享有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直接受到威胁和损害,与侵权诉讼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普通被许可人仅仅自己获得实施专利的权利,不能排除专利权人和其他普通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权利,并据此支付相应的许可对价,普通被许可人只有在许可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作为与侵权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单独提起诉讼。因此,独占被许可人,排他被许可人在许可人不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排他被许可人还可以在已告知许可人或者许可人已知道有侵权行为发生而不起诉的情况下单独提起诉讼,也即,排他被许可人在许可人明示和默示放弃诉权的情况下,作为与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单独提起诉讼。

二、起诉人应当具有诉的利益

在专利许可中,被许可人获得了专利的实体权利,因此具有了诉的利益;如果起诉人没有获得诉的利益,则其就不会被认定为适格原告。

在(2018)浙01民初145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诉权是指由于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权利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其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因此诉讼当事人应当具有诉的利益,由此享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进行诉讼。就本案而言,首先,从专利权人出具给受托公司的授权书可见,专利权人并没有将相关专利权许可给受托公司,仅是授权其行使维权等诉讼权利,受托公司并未获得涉案专利的实体权利。其次,虽然在法庭释明后,受托公司于庭审后补充提交了一份专利权人出具的授予其在大陆地区享有涉案专利排他许可权的《授权书》,但是,专利权人系香港居民,该份《授权书》未经公证认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具有证据效力。因此,受托公司在本案中不享有涉案专利的实体权利,其与本案被控侵权人之间不存在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纠纷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受托公司的起诉。

此外,从诉讼代理的角度考虑,本案中的受托人也不是专利权人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包括:(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本案中的受托人显然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其也无法担任专利权人的诉讼代理人。

三、合同瑕疵不影响许可的效力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如果存在某些缺陷,受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缺陷能够克服的,则通常会认定合同的效力。

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347号案件中,被许可人于20128月进行了更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专利独占许可使用协议载明:20084月,专利权人以签订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将专利独占许可更名后的被许可人使用。一审法院认为,该份专利独占许可使用协议书显然不具有合法的证据效力,被许可人无权就涉案专利行使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相关权利,被许可人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二审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专利权人在谈话笔录中向原审法院确认,其将涉案专利权从20084月至20176月期间独占许可给被许可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二审法院认为,被许可人提起本案诉讼时所交专利独占许可使用协议书存在倒签时间的瑕疵,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确认了独占许可实施的意思表示真实,该行为应当属于专利权人对更名后的被许可人已经作出授权行为的再次确认,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该授权事实应予认可,被许可人作为独占实施专利的被许可人,享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据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四、专利许可的排他权不受限制

专利实施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即便专利权人在许可协议中对被许可人的行为进行了限制,被许可人因专利的排他权而享有的诉权并不受限制。

在(2015)沪知民初字第304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发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技术授权书》中出现了“独占许可”、“独占许可之专利产品须为许可方所生产制作”、“独家代理关系”、“乙方并不具有本专利技术之实施及再授权或转让予任何第三人实施之权利”等表述,其中,后三种表述显然不是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独占实施许可,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之间的确存在矛盾之处。后原告补充提交了《授权委托书》作为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其内容,可以认定专利权人仅授予原告进口和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权利,涉案专利产品的生产仍由专利权人自己行使,而一项产品专利的实施主要由生产该专利产品得以实现,故原告所获得的相关授权并非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独占实施权,原告主张其对涉案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专利权既是一种实施权,又是一种排除权,独占许可实施权亦具有基本相同的性质,本案中专利权人已将涉案专利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实施权授予原告,并对制造专利产品的权利予以限制,但原告仍享有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进口涉案专利产品等的权利,质言之,原告就涉案专利享有的实施权是受限的,但其排除权是完整的,一审法院认为专利的实施主要由生产专利产品实现,并进而认为原告所获授权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独占实施权,并无法律依据。

五、未备案不影响许可的效力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专利许可合同应当备案,但备案并不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未备案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在(2017)沪73民初312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在一方能够提供证据原件的情况下,对方未能提供反驳证据的,可以认定举证方的待证事实成立。就本案而言,原告出示了涉案《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原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真实性。法律并未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以备案作为生效要件,原告与专利权人签订的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虽未经备案,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院可以认定涉案《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的合法性。

六、通过授权书取得原告资格在实务中获得支持

在检索到的案例中,只要被许可人提供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且合同中约定了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的,该被许可人一般均会被认定为适格原告。对于少部分未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仅提供授权书的案例,受理法院依据该授权书,基本上均认定原告适格。

在(2019)桂民终7号案件中,判决书记载了如下事项:专利权人出具《授权声明书》,授权原告排他使用涉案专利,授权性质为排他使用许可,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行政投诉及查处、证据保全、诉讼、协商和解、曝光侵权信息、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刑事打击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在原告起诉时处于有效期内,原告获得涉案专利的排他使用许可,并经专利权人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故原告为适格原告。由于上诉人没有将原告是否适格列为上诉理由,二审法院没有对此进行评述,默认了原告为适格原告。

七、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司法解释的参考适用

虽然实务中出现了以授权书约定专利许可并被认定为适格原告的案例,但授权书毕竟不同于许可合同,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该授权书的实质进行适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适用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该规定第一条明确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其中,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该解释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在提出申请时,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该司法解释发布时,参照了民法通则、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发布以及专利法修订之后,仍然要求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签订许可合同来确立许可关系。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可参照该司法解释的要求,被许可人在起诉时也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为适格原告。

总结

专利实施许可中的被许可人是利害关系人,其具有诉的利益,因此能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只要被许可人提供了有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中对诉权进行了约定,其都会被认定为适格原告。即便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实体权利受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备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存在某些缺陷而这些缺陷可以被克服,都不影响被许可人的原告资格。对利害关系人举证的要求,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由被许可人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专利侵权案件被告方的七大抗辩事由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22期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诉辩主张的整理与固定
专利权利的运用有哪些方式?
律师函的作用及其边界
被侵犯了专利权?想告对方先要准备这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