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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实务注解:利息计算

【不良资产处置实务注解系列】

1.批量转让
2.单笔转让
3.呆账核销
4.债权减免
5.以物抵债
6.贷款重组
7.债转股
8.催收
9.民事诉讼
10.实现担保物权
11.支付令
12.仲裁

1.主要文件

*银发〔1999〕77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05〕 12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2.利息分类

2.1银行对利息的分类

2.1.1表内利息/表内应收利息

计入当期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一般即正常关注类贷款的欠息。

2.1.2表外利息/表外应收利息

不在当期损益反映并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一般即不良贷款的欠息。

小泽注:银行提供的账单通常包括表内利息、表外利息,但表内表外是根据会计核算要求区分的,对法院审理案件来说,区分表内表外利息是没有意义的。

2.2法院对利息的分类

2.2.1正常利息/期内利息

贷款期限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一般即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正常利率计算的欠息。

2.2.2逾期利息/罚息

贷款逾期以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一般即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的欠息。

2.2.3期内利息复利

以正常利息为基数计算的复利。

2.2.4罚息复利

以逾期利息、复利为基数计算的复利。

小泽注:广义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是一个总称,但有的时候“利息”特指“正常利息”,实务中应注意使用语境。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办法》,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正常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但实务中存在贷款到期前,按照罚息利率计算期内利息复利的做法。

法院一般可以支持银行对期内利息复利的主张,但对罚息复利可能不予支持。

2.2.5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债务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加倍部分利息按照日利率0.0175%计算(2014年8月1日起)。

小泽注:注意“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区别,“迟延履行金”针对的是非金钱给付义务,如物的担保。迟延履行金没有固定计算标准,一般为申请执行人损失的双倍。

3.结息日

贷款的结息时间,即借款人应偿还利息的时间,金融机构可在合同中与客户约定结息日。

如无特别约定,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一般为每月的20日;按季结息的,一般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半年结息、按年结息以此类推。

小泽注:复利计算同样适用结息日规则,金融机构不应随意按天、按周计算复利。

4.LPR

报价行于规定时间前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报价和对抵报价后算数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小泽注:根据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均以LPR为定价基准,加(减)点形成(1个基点对应0.01%),存量贷款现也已完成利率定价基准转换。

5.执行利率

贷款合同履行期间的实际计息利率。

6.罚息利率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金融机构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的罚息利率一般为正常利率上浮50%。

7.利率调整

短期贷款(期限1年及1年以下)合同期内利率不调整;中长期贷款利率一般实行一年一定,借贷双方也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小泽注: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合同中与客户约定利率调整时间和周期,以及调整方式等。

8.利率限制

金融机构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法院可予以调减。

小泽注:金融机构24%的利率上限规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其源头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但金融监管机构并未对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作出规定,该24%的限制存在争议。

9.通用公式

利息=本金*执行年利率/360*计息天数。

小泽注:金融机构贷款计息一般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但也可以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合同中与客户约定明确。

计息天数一般为“算头不算尾”,放款当天客户已经占用资金,因此需要计算利息;还款当天结束时客户并未占用资金,因此不计息。

使用Excel分段计算利息时,应注意起算日和截止日是否连续。Excel中两个日期相减,头尾是只算1天的。分段时如果上一期截止日与下一期起算日不是同一天,相减后天数将比实际天数少1天。

10.分期付息一次还本

以按月结息为例,可使用通用公式计算每月应付利息;但也可按照“年利息/12”计算每月应付利息(不区分每月实际天数的不同)。

小泽注: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合同中与客户每期计息规则,是按实际天数计算还是平均分摊至每月。

11.等额本息

Excel计算月供的公式:月供=PMT((年利率/12),总期数,贷款金额);或=贷款金额*((年利率/12)*(1+年利率/12)^总期数)/(((1+年利率/12)^总期数)-1)。

月供中:当期正常利息=未到期本金*正常利率/360*天数;当期本金=月供-当期正常利息。

小泽注:等额本息看似复杂,但借助Excel、金融计算器等工具减少计算工作量之后,推算利息的逻辑并不复杂,只是过程略显繁琐。月供实际在贷款发放时已经知晓,而利息部分与通用公式的计算结果其实是一致的。计算当期正常利息时,应注意使用“未到期本金”,而不是“未还本金”,应还未还的本金使用通用公式另行计算逾期利息。

利率调整的,一般将“贷款金额”改为“贷款余额”、“总期数”改为“剩余期数”即可得出新的月供;跨越不同利率区间的,分段计算月供并折算至实际天数后相加。

12.等额本金

每期本金=贷款金额/总期数;利息按照通用公式计算。

小泽注:与等额本息一样,注意未到期本金计算当期正常利息,而应还未还的本金计算逾期利息。

一些朋友在比较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时,认为等额本息多付了很多利息不划算,这种逻辑是不正确的。无论等额本息还是等额本金,利息都是可以用通用公式计算的,决定利息多少的关键因素是占用本金的时长,两种还款方式不存在孰优孰劣,大家应选择与自身还款能力、还款节奏相匹配的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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