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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虚假诉讼的生效判决找虚假诉讼打假人

虚假诉讼打假人--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部门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五、六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和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15条、第242条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当前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裁判结果的监督,二是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三是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可见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包括受理、审理、裁判(包括调解)、执行的全过程。据此,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所有的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没有争议的,虚假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违法形态,当然属于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

在裁判结果监督中,《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虚假诉讼监督有两处进行了特别规定。第37条依职权监督中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开展依职权监督,不受当事人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及监督期限的限制。监督规则第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

在工作层面,2015年始,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重点针对民间借贷、以物抵债、企业破产等领域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虚构事实打“假官司”的问题,重点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居间造假”和涉案人员众多的“违规性造假”。自此,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全局、全面铺开2019年检察机关开展了虚假诉讼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颁布了一批虚假诉讼监督指导性案例。在各地开展了众多小专项,如绍兴市检察机关依托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开展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虚假诉讼的纠正上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参见民事虚假诉讼查办情况的总体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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