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的规定,自然资源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国家依法行使公权力取得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根据国家财产权法定原则,《民法典》对以下资源,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1、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3、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8、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10、其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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