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湘11行终211号
基本事实
王某曾任某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职务。2018年1月,王某任某县检察院党组成员职务,主管农村中心工作。某县检察院共联系了某县三个村的扶贫工作,其中甲村由某县工商银行和某县检察院共同负责。某县工商银行副行长张某任该村扶贫工作队队长,王某和同事欧某是扶贫队员。
2019年6月21日上午11点左右,甲村扶贫队长张某在某县交警大队附近路段偶遇王某,得知王某正在处理私事(因王某的私家车被某县交警大队暂扣,王某当天到某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将车取回),据张某反映,二人交谈期间,王某提出下午一起进甲村做迎检准备工作。
下午4时50分左右,王某驾车回家,在自家楼下碰见其妻子黄某,据黄某反映,王某是回家来拿扶贫资料准备下村扶贫,在电梯口时,黄某发现王某好像身体不舒服,黄某即扶王某进电梯回六楼的家,一进家门,王某突然晕倒在地,黄某即刻叫他,黄某见王某没有反应,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急救电话接通后,被告知急救车全部出去了。于是,黄某立即打电话给其子郑某和儿媳曹某。不久,郑某、曹某陪同一姓万的医生赶回家,即对王某进行了紧急抢救。下午5时19分左右120救护车赶到王某家,对王某进行了急救和检查,确认王某已无生命体征,随后宣布王某已经死亡。
2019年6月25日,某县中医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王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2019年7月2日,某县检察院提交工伤死亡申请书,称:“王某是我院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分管的扶贫村是甲村。按照'中共某县组织部、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驻村帮扶交叉督查准备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于2019年6月21日为搞扶贫村的迎检工作,上午11点钟,他与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张某商量下午到扶贫村开展扶贫迎检工作,当天下午4点多钟回家拿扶贫资料准备到村里时,突发疾病,其妻子及时打电话给110、120,后经120来的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1月14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认定王某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规定,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条件,不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另查明:王某分管某县检察院农村中心工作后,不需到单位签到考勤,王某也没有在其联系的扶贫村甲村进行考勤登记。2019年6月21日当天,王某未到过某县检察院和甲村。2019年6月17日,中共某县委组织部、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市驻村帮扶交叉督查准备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的督查时间是6月18日至21日。《全市驻村帮扶工作交叉督查问题清单》记录,交叉督察组于6月20日对某县的驻村帮扶工作完成了督查,共督查了某县四个村。
一审法院认为
王某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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