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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可就以物抵债协议出具调解书

原标题:二审审理中,法院是否应就以物抵债协议出具调解书

   问:赵某与刘某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双方产生争议,债权人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偿还3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某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双方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刘某请求法院就以物抵债出具调解书,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答: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鉴于法院难以审査该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为慎重起见,不宜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在一审程序中,债权人作为原告,可以根据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在二审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据此,在符合相应情形下,债权人在二审也可以以物抵债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在双方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后,若债权人未申请撤回起诉,而是申请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此时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故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一版)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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