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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拱一卒|执行时效期间的法律研究

1.  申请执行期间二年为可变期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中止: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例:马华红、刘恒飞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执复121号,2021.07.05 裁判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飞向临汾中院申请被执行人马某红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是否已过执行时效的问题。《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为可变期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且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均可导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中断,在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是否中断,并不取决于义务人是否同意履行义务,即不以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为前提。换言之,在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义务人是否同意履行义务,不影响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民事调解书生效的时间是2013年9月25日。此后,申请执行人刘某飞依据归还按揭贷款情况陆续要求复议申请人马某红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一直持续到2019年5月21日,涉案房产的名义登记人也一直予以配合。临汾中院认定申请执行人刘某飞于2020年5月9日申请被执行人马某红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未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并无不当。故,复议申请人马某红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  起算: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案例:张绪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2023)辽1382执异37号,2023.04.04裁判

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7)辽138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裁定终结执行。2022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已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现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4.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执21号,2022.09.19裁判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霍万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2)京执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霍万成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民事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霍万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法恢复执行。

6.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轩婷婷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执复104号,2022.07.11裁判

第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第0781号裁决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李景会在撤销执行申请后提出的恢复执行申请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北京三中院应当依法受理其恢复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本案中,第0781号裁决书所依据的《借款合同》和《承诺担保函》不存在无效事由,该仲裁裁决也未经任何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北京三中院因李景会撤销执行申请于2019年12月4日裁定终结执行,李景会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恢复执行,李景会的恢复执行申请未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北京三中院应当依法受理。

7.  特别注意:2年的执行时效期间是自从2007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进行更改,1991年版民诉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如果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系07民诉法施行以前发生效力的,则应适用1991年《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8.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五百一十八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九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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