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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醉驾的抽血检验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

问    题


解答精要


依据涉嫌醉驾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抽血检验行为分属行政强制措施或刑事侦查行为。
醉驾是指行为人因为饮酒而陷入部分或完全丧失个人意识后,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行为。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可被认定为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的驾驶员,就会被认定为醉酒驾车。酒后驾车主要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进行规制,属于行政法调整范畴。而醉酒驾车则主要是由《刑法》中的相关罪名进行规制,属于刑法调整范畴。实践中,醉驾的查处主要先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进行涉嫌醉驾的抽血检验,若检验结果在酒后驾车范围以内,则由交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罚。此时我们将涉嫌醉驾的抽血检验行为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限定特定的相对人履行某项义务的行为。而抽血检验的结果一旦超出酒后驾车的范围,达到醉酒驾车的标准,执法人员就可以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的规定,将该驾驶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主要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找到犯罪嫌疑人并且找出支持公安机关认定其犯罪的证据。在醉酒驾驶触犯《刑法》的情形下,最主要的是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一是主体,即已满16周岁的行为人;二是客体,即醉酒驾驶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的法益;三是客观方面,即有醉酒驾驶行为;四是主观方面,即行为人故意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要想证明行为人的危险驾驶罪成立,就必须满足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证明醉酒驾驶行为的存在。而这一证明目的就主要依赖涉嫌醉驾的抽血检验行为来完成。故我们可以将涉嫌醉驾的抽血检验行为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中确定证据的一个环节。其次,根据酒驾行为侵害的法益进行分析。无论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对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酒后驾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抑或是依据《刑法》对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驾车行为作出刑事处罚,二者均侵害了公共交通安全的法益。从其行为导致的结果来看,涉嫌酒驾的行为具有双重性与统一性。
                        (撰稿:王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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