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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实际施工人有条件的享有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实际”施工人是相对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亲自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而言实际施工人虽没有施工的名义确是实打实进行具体施工的施工人在严守合同相对性的情形下为了保障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但应将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在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与遵守契约相对性的限制中寻求意思平衡

最高法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赋予了实际施工人有条件的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以及发包人的诉权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主体,主要包括没有法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人、借用资质或挂靠承包人等民事主体。本案中,张海军提交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载明,张海军对案涉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担采购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及安全等一切后果。并提交了采购建筑材料、施工资料、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实际履行的相关证据,初步表明张海军对案涉工程组织了施工建设,可认定张海军为实际施工人。综上,张海军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备注案件来源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236号民事裁定书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官方网站

相关知识点汇总

1、(1)实际施工人的内涵即实际施工人具备下列特点

第一,实际施工人是实际履行承包义务的人即可能是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人也可能对建设工程部分进行施工的人

第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如果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属于承包人施工人无须强调“实际”二字

第三,实际施工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第四,实际施工人同与其签订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关系

2)实际施工人的外延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可以归纳出三类实际施工人一是转包合同的承包人二是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三是缺乏相应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

备注以上内容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第49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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