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对其房屋被山水街道办以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生产为由强制拆除的行为不服,向佳木斯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将复议案件转送至前进区政府处理,区政府认定当事人与强拆行为无利害关系,其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也即前进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裁定将山水街道办和前进区政府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并认定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对涉案被拆房屋享有所有权及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以强拆行为未对其产生实际影响,即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定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应予纠正,故撤销前进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由我所于建进律师开庭,于律师凭借自身扎实的法律知识,专业的法律素养,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以其高超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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