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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119——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现代社会,已不再是自给自足经济,权利的社会性更加突出,由此,各国立法更加注重不动产所有权的社会性义务,给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提出了更多的限制性要求。基于相邻关系,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其行使权利,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限制:

1、 不动产权利人不能在其不动产内恣意妄为,从而影响邻人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宁。

2、 不动产权利人要为邻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邻人在合理范围内因对其土地进行正常经营管理的必要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

相邻关系的法律特点:

1、 权利主体。主张相邻关系的权利主体,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使用人,也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2、 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指毗邻各方在各自行使财产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 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但不因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变更而变更,只有不动产灭失,相邻关系就不复存在。相邻的不动产包括土地,也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

4、 相邻关系主体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是相邻的。这里的“相邻”,是指地理位置的相邻,既包括相连接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也包括相邻近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相邻关系不限于毗邻,例如河流上游的权利人排水需要经过下游的土地,两者土地并不毗邻,但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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