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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民事诉讼法,如何解?

最近几天,一张某法院的“温馨提示”被众多的法律自媒体转载评论,一直没有评论是想看看有什么后续,可至今也没有回应。在这法院发给案件当事人的公开通知书上明确载明,只能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书面质证意见,否则视为您方无异议。不接受开庭当天口头答辩或开庭当天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该视为诉讼事项决定一样。

《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可见,答辩期内是否提交书面答辩状,是被告的法定权利,被告有权选择书面答辩,或是开庭当天口头答辩,或是开庭当天提交书面答辩,并不是法院的决定事项。

第141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142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可见,证据的质证意见是法院开庭调查阶段才进行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依法可以开庭时才移交新的证据,对方也可以针对随时出现的新证据发表意见。何来答辩期阶段不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就视为“您方无异议”?
第144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可见,当庭答辩,是法定的当事人根据案件开庭进行情况临时新答辩观点的权利,何来“不接受开庭当天口头答辩”?
虽然名为法院的“温馨提示”,实则限制法定权利行使、设定诉讼活动进行的内容,变更了《民事诉讼法》里的被告法定诉讼权利,而且用的是“否则”、“不接受”字样,直接变更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诉讼程序乃至影响到了案件结果。

难怪众多的法律自媒体惊呼,依据这则“温馨提示”审理出来的案件,涉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9条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构成了《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案件裁判程序不合法的再审事由情形。

“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民事诉讼法”的文章标题,是引用此前他人的文章标题。为何引用?是为了说明这种情况存在的普遍性。
此前,有一审法院以《上诉风险提示书》的形式公开告知案件当事人,不要上诉,上诉了仅有不到5%的改发概率,得不偿失;有法院执行立案需要当事人提供承办法官的移送函,需要承办法官在法律文书上签字证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有法官规定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提供证据目录,说明证明事项,否则不予接收......遭受到质疑时,最近,不是还网传有法院直接“以告知牌”告知律师,不要把法律规定挂在嘴边,法院不是当事人,不需要你普法。
每次法院发出这样的“告知”,或是做法受到质疑时,都会打出类似上图中“为提高开庭效率和开庭针对性”的理由,貌似如此的做法,都是为了当事人利益,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究竟是为了自己结案方便而不顾法律规定,还是真的为了当事人利益着想,真的提高诉讼效率呢?
确实应该看到,在一些法院,存在案多人少、办案的人少干其他业务的人多、为了完成硬性的结案指标和业绩任务各种手段层出不穷的现象,但是,这些是可以不遵守法律的硬性规定,乃至更改法定诉讼程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理由吗?
此前本号曾经撰文写过一个真实的庭审经历:因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原告当庭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核实购房合同在房管部门的备案内容,以证明涉案合同内容存在阴阳情况。过了几天,法官电话告知,备案合同没有查到,只查到了一份涉案房屋房产登记材料登记表。原告就在家等再次开庭通知,以便质证新证据。没想到,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
判决书里,没有经过原被告质证的、法院调取的案房屋房产登记材料登记表被直接予以了采信,并据此确定时间节点进行了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判决。上诉程序里,原告专门提到了这不经质证而采信证据的程序错误,剥夺质证权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居然认为程序合法,驳回了原告的程序错误上诉主张。无奈之下,原告只能申请省级高院再审。目前,该案已经再审立案。不开庭质证就认定证据,这是提高了诉讼效率吗?

新上任的首席张军说的对,效率服务服从于公正,“快”必须以“好”为基础。一味图快,导致后续上诉、申诉、上访无休无止,这样不考虑公正、效果的效率是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这样的越快其实越慢,更背离了公正。“

以上文中案例为例,不顾法定程序的案子结了,可能法官是为了审限内按期结案,完成上级要求的一次开庭率,却将案件当事人拖进了再审程序,案件一打就是三审三个年头,这是效率高吗?以上文图片里的“温馨提示”为例,不允许被告当庭答辩,不允许庭审口头质证,别说法律规定的权利保障,就是案件当事人随时间随案情变化的基本意志表达,也保障不了啊,何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

虽然文章是以图片中的“温馨提示”为起点,但抛开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审理案件,无法保证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程序事项落到实处的,又何止图片中的法院一家?

新一届最高院领导重提“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明确了“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的工作要求,如何具体的落实,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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