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地通行关系也是最常见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是民法典对相邻关系的通行权规定。
一、因通行引起的相邻关系的含义
本条调整的相邻关系,是指由于地理条件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便利。
即不动产权利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把相邻权利人的土地或房屋“包围了”,无任何出路或者出路不足以到达公共道路。
此处的“土地”,包括城镇用地、宅基地、农田、林地、草地等。
二、邻地通行权的特点
1、 邻地通行是长期的,对途经之处不发生固定、全面的占有,仅是路过。
2、 临时使用的,可事先约定使用范围、期限和违约条件,用完及时撤出。
3、 邻地通行权一般是无偿的,除非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相邻权利人不用付费。
三、对邻地通行权的限制
作为权利的延申,相邻权利人应将其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1、 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有老路走老路,不得任意拓宽。
2、 季节性通行的,可不留固定的道路。
3、 注意保护邻地上的财产,不得践踏青苗或毁损地上附着物。
4、 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更为经济的路线通行。
5、 因通行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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