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是申请再审或者抗诉的重要标准。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有很多,但是最常见的就是法院在判决中遗漏事实,或者超出审理范围认定事实,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判决,显然不可能公平,因此应当予以改判或者重审。
遗漏事实很好理解,就是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法院在审理时没有加以说明和解释,就不加以认定,并且忽略。超出审理范围认定事实,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常见,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的事实,并且与案件的审理本来没有直接关联的事实,法院却予以认定,并且做为判决的理由。
民事诉讼就是对民事权利审理,因此,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判断民事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在庭审调查中或者辩论中已经提出的主张,如果法院忽略事实,或者认定当事人根本没有主张的事实,那么法院认定的事实一定是错误的。有这些情形,就是发回重审的标准。
遗漏事实和遗漏证据通常是一起出现的,被枉法裁判的案件,一般也都会有这些情形,不然不可能合乎逻辑的枉法裁判下来。因此,遇到这些情形,一方面可以作为正常申请再审或者抗诉的理由,另一方面,也可以采用投诉举报的方式,去说明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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