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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错误的仲裁在裁决事项可分时,可对正确部分执行

原标的:部分错误的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执行

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但如果这些情形仅存在于仲裁裁决的部分,剩余部分能否得到执行?

答:对于仅有部分符合不予执行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但这取决于该部分仲裁裁决与整体的关系

如果裁决事项可分,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正确的部分可以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部分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应当不予执行的部分具有可分性。可分性是指在去除无效部分后,有效的部分还能够继续存在,且不会与当事人的愿望相违背。如果仲裁裁决的裁项之间不可分,继续执行其余部分对当事人已经没有意义,或是会造成极为不公平后果的,应裁定对全案不予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不予执行情形的部分一般包含着该仲裁裁决的决定性因素。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仲裁裁决部分存在应当不予执行情形,但仍应当裁定执行其余部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第一,超范围仲裁,对超过部分不予执行;第二,如果有部分证据是伪造的,则与该证据无关的其他部分应当可以执行;第三,当事人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况,如果隐瞒的证据仅涉及部分裁决事项,则对其他部分应依法执行;第四,如果有部分裁决事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则仅对该部分裁决事项不予执行

摘自最高法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一版)P407-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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