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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执行两被执行人共有房产,其中一人死亡的,应否中止执行?|民商法律圈
您正在阅读民商法律圈的第 455 篇文章

【问题】被执行人即拟拍卖房屋的共同产权人,其中一个被执行人死亡的,应否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案例】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执复191号

【结论】因案涉房屋系两被执行人共有,且申请执行人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无论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法院均可以执行遗产,以遗产先行偿还债务,如有剩余部分,方可由其继承人最终实际继承,故本案无需中止执行。

【延伸】👉申请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是否属于中止执行事由?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被另案冻结,执行程序应否中止?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裁定受理破产,该执行程序应否中止?

👉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否以未收到拍卖信息为由请求中止执行?

一、基本案情

农村银行某支行以章某某与伍某某为被执行人向天心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拍卖章某某名下房产,经第一轮流拍,第二轮拍卖再次流拍后,房屋经变卖程序售出,执行法院裁定通知不动产部门协助将房屋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名下,被执行人向天心区法院提起异议,请求中止执行。

天心区法院认为,共同被执行人伍某某的死亡并不影响对章某某财产的执行,本案不属于上述中止执行的情形。被执行人章某某提出复议,形成本案诉讼。

二、争议焦点

关于被执行人章某某提出涉案房产系其与伍某某的共同财产,伍某某死亡,请求中止执行的复议请求,应否支持?

三、裁判要点

关于复议申请人章某某提出涉案房产系其与伍某某的共同财产,伍某某死亡,请求中止执行的复议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2022年修正版已将该条内容调整为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本案中,考虑到案涉房屋系章某某与伍某某共同共有,二者均系本案的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农村银行某支行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上述规定,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无论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法院均可以执行遗产,以遗产先行偿还债务,如有剩余部分,方可由其继承人最终实际继承。故天心区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为本案无需中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七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五、应诉策略

1、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的,一般应先中止执行,如本文案例未中止的原因也是论述了多种事由,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共有产权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仍有履约条件等。在执行程序中遇到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形不多,一旦遇到,实务操作难点是法院联系到继承人并征询其是否继承的意见。

若被执行人出现死亡情形,继承人先于法院知道当事人死亡但并不一定知道被继承人存在未结诉讼,即便知道或客观不能或主观不愿,继承人会拖延联系执行法院,因此会造成法院与迟延获悉被执行人死亡的消息,也就拖延了执行进度或造成执行僵局。因此,实务中一旦出现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况,如果申请执行人可能会更早知情,故申请执行人需要及时向法院反馈所获得的信息,避免后续执行僵局出现,也避免不确定因素给申请执行人带来诉累甚至是造成其他经济损失。

2、若出现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形,继承人应如何参加执行程序或放弃相应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实务中,自然人一般不太了解法律程序,也不一定明白如何出具书面材料,因此,此种情形,执行法院一般对继承人的陈述做执行笔录,写明继承人是否放弃相应权利,并由继承人签字确认,法院以此笔录作为后续法律程序的相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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