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关于《民法典》第181条第2款、第182条第3款的讨论记录

请求权基础研讨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内容报告】

童懿同学:首先是第181条第2款的规范识别问题。吴香香教授认为,本款并非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是参引规范。我也认为,由于本款欠缺过错要件,导致构成要件不完备,所以不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接下来,对本款涉及的民事责任,我将从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本款所涉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防卫人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第二,防卫行为对侵害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第三,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与不应有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防卫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应当予以澄清的是,可否根据本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之文义,推导出过错要件?若可以推出过错要件,则本款构成要件完备,可以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反之,则无法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经检索案例发现,法院多是从过当防卫行为本身,推出当事人存在过错。如此看来,本款似乎已经隐含过错要件,可以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但是,我认为,由本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文义,并不能当然推出防卫人的过错。因为,可能存在当事人主观无过错,但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情形存在。当然,这一点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本款的法律效果为,防卫人需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一般认为,防卫过当的损害赔偿范围,仅包含超出防卫限度部分的损害,即防卫人应当对“不应有的损害”予以赔偿。

其次是关于第182条第3款的规范识别问题。看法与对第181条第2款的看法一样,吴香香教授认为本款属于参引规范。我认为,本款与第181条第2款可在同一个层面进行规范识别,即本款同样欠缺过错要件,从而构成要件不完备,不应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因此,以下同样仅对本款涉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展开分析。

本款所涉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避险人实施避险行为时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第二,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第三,避险行为与不应有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避险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同样,应当澄清的问题是,依据本款“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之文义,可否当然推出过错要件?对此,我倾向于否定,从而,本款因欠缺过错要件而无法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本款的法律效果为,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经检索案例发现,法院往往通过对比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进行分担。在完全因避险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情形下,避险人也有可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问题讨论】

同学1:就第181条第2款以及第182条第3款而言,防卫行为或者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是否已经隐含过错要件?这涉及请求权基础的识别问题。

张家勇老师:在请求权基础的识别问题上,《民法典》第181条第2款与第182条第3款可以在同一个层面进行讨论。吴香香教授将二者作为参引规范对待,认为相关责任应适用侵权责任规定,通常也就是第1165条第1款。也就是说,该两款将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造成不应有损害按照侵权责任处理;同时,二者因非特殊侵权,故应以第1165条为请求权基础。然而,第1165条与第181条第2款以及第182条第3款的核心差异在于:第1165条已明确规定过错要件,但是,第181条第2款以及第182条第3款却未规定过错要件。因此,本条规定的责任是否过错侵权责任是识别该两款规范性质之关键。

就一般规范逻辑而言,防卫行为与避险行为本身为违法性阻却事由,自无所谓过错问题。但是,若防卫或避险过当,则前述阻却违法性的前提不在具备,从而使该等行为因侵害他人受保护权益而成立客观不法行为。据此,防卫或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应首先被认为旨在排除防卫或避险过当行为之阻却违法效果,这当然就进入侵权评价的范围。

不过,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不应当仅从结果上进行判断。鉴于防卫过当本身涉及致害行为的评价,故行为评价应当是第一位的。《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关于“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即是如此,是以行为本身为中心,并适当考虑损害结果。也就是说,“不应有的损害”是“防卫过当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的结果。在结果不法标准下,“不应有损害”表明防卫过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是,防卫过当的违法性恰恰不在结果上,而在“(超过必要限度的)过当防卫”上,从而,这里应当采纳的是行为不法而非结果不法标准。在采取行为不法标准时,意味着不法行为人未满足“必要的或正当行为标准”,这与客观过失标准具有一致性。直白地说,防卫行为一旦被评价为不当防卫行为,就意味着防卫人具有客观过失(过错)。在我看来,由于防卫过当本属于一种事后评价的行为状态,依赖于特定的司法权衡,故而,如果要采纳过错责任构成,客观过失标准是适宜的。或许有观点认为,采客观过失标准可能会加重防卫人的责任。例如,完全无识别能力的防卫人(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可能就属于这种情形。但是,姑且不论中国现行法上并无责任能力的说法,此种情形事实上发生的概率也极小。如果竟真的发生了,也不以按照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来处理:一个没有识别能力的人能够“正当防卫”,却没有过错能力是令人奇怪的。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找到此种案例。此外,在防卫人存在其他个人特征时,如有某特殊身体疾患,而影响其判断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过失时做适当调整。对于避险过当行为,也可以采纳类似的看法。

因此,在通常情形下,防卫人因防卫或避险过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依据第181条第2款或第182条第3款足以确定其责任。因此,我个人倾向于将该两款规定均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对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防卫或避险过当时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应当如何理解?按照第181条第2款的文义,防卫人承担责任,系指防卫人需要就其防卫过当造成的不应有损害进行全部赔偿。但是,在条文表述上,为何要使用“适当”一词?

同学2:此处“适当的民事责任”是否指称在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还须继续考虑其他因素,以确定赔偿范围?

张老师:如果防卫或避险适当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分担的损害)与防卫或避险过当造成的损害(防卫人分担的损害)无法明确区分(通常如此),防卫或避险过当造成的损害就无法从整个损害中确定,即受害人与防卫人/避险人应当共同分担的损害。当然,要是防卫或避险行为本身手段不当,则防卫或避险过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就是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据此,这里的“适当的民事责任”旨在强调,防卫人因防卫或避险过当造成的损害仅限于“不应有的损害”部分,也就是说,在防卫或避险行为本身会造成损害时,防卫人或避险人仅承担与防卫或避险不当行为相应部分的损害。“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实际上对此作出了明确,其并非是授权法官对“不应有的损害”本身按照情况进行分担。

【要点归纳】

1.第181条第2款、第182条第3款可以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因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即表明防卫人或者避险人存在过错。事实上,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但防卫人或者避险人无过错之情形通常情况下并不存在。

2.适当的民事责任旨在强调,防卫人或避险人仅就过当防卫或避险行为所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不能认为其与受害人可就该部分损害进行再次分担。

活动由“民法鉴定式案例研习课程虚拟教研室”主办


整理:徐闽青

责编:薛贤琼

校对:黄清新、邹珺


END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民法典》解读181:正当防卫
小偷偷摩托被主人撞伤,反向失主索赔34万,看看法院怎么判?
打伤“坏人”,要不要负责?
小偷入民宅盗窃,打死一条狗后被剩余的狗咬死,宅主人担责吗?
诉讼请求抗辩:民事责任之免责事由大全
精读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七)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