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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是否能够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岩矿归原告经营”的判决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2014〕执他字第35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刘振树与隆化县郭家屯镇人民政府、姜凤春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执行依据中具体执行内容的判断。具体执行内容应主要根据执行依据主文进行判断。必要时,应结合执行依据的其他部分,比如判决书的说理、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内容综合判断。

  本案判决的具体内容为“交付岩矿经营权”,该判决能够强制执行。理由如下:第一,本案执行依据的终审判决主文表述为:“……岩矿自XX年XX月XX日起归原告经营”,体现了在规定时间交付经营权的意思;第二,上述终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也体现了协议期限届满后,涉案岩矿的经营应恢复到协议前由原告经营状态的意思;第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是要求交还岩矿(包括手续变更)。

  二、关于“岩矿经营权”与采矿权证办理的关系。采矿权是一种经行政许可的权利,对于采矿权的执行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终审判决谨慎地处理了“岩矿经营权”与采矿权证的关系。该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一方面认定原告享有“岩矿经营权”,同时认为采矿权资格的审查、采矿权属的变更都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基于这一判断,判决书在主文中确认了岩矿在规定时间归原告经营,同时撤销了一审主文关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内容。忠实遵照执行依据进行执行,是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由于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终审判决已经明确区分了“岩矿的经营权”与“采矿权证的许可”,并将判决的内容限定在前者的范围内,所以执行程序应当严格依判决内容执行。

  三、关于“交付岩矿经营权”的具体执行。由于占有是经营的基础,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应当移交涉案岩矿的占有;由于执行依据区分了“岩矿经营权”与采矿权证的办理,所以执行程序中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办理采矿权过户手续。如果岩矿经营的权利人因采矿权的许可发生了争议,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请你院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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