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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平台配送司机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因经营变更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合法?

买菜平台配送司机赚取配送费,第三方公司却拖欠不支付,司机能争取到哪些权益?竞聘上岗未成功而转到培训中心学习,劳动者能否要求“重操旧业”?法官通过以案释法,详解不同业态从业者报酬支付、岗位变更是否合法有效等法律关系。







平台司机被拖欠工资

在一起案例中,董某系某买菜平台的配送司机,由某人力资源公司代发董某配送费用。董某配送使用车辆系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租用而来,租车费用按标准在董某应得配送费基础上进行扣减。在董某工作的一段时间内,人力资源公司核算董某配送1万多单,扣减相应租车费用,董某可得配送费2086.25元,但却以董某配送过程中未履行义务而造成损失为由,不予支付该月配送费。董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

法院认为,董某提供的区域配送服务依托于买菜平台的订单,人力资源公司并未指令董某的配送业务,不具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的人事隶属关系;同时,配送服务费的发放和计费方式遵循劳务市场价格支付原则,不具备工资的固定性及稳定性特征。故不能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因此不予支持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但是,配送服务费属于董某提供劳务应获的报酬,人力资源公司予以核算的2086.25元应予支付,其主张的相应损失可另案解决。最终判决,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董某报酬2086.25元,驳回董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随着信息科技和产业变革的推动,网络平台与零工经济不断发展,三方经营的新业态下用工模式突破了传统模式下主体、用工环境、工作内容的固定性、报酬支付周期性等特征,呈现用工人员流动性高、工作时间零散、组织管理相对松散等特点。本案据实研判人身依附关系,综合市场化、行业化标准,比对业务来源、服务费计算和支付规则,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同时,强调网络平台、委托管理方应为从业者提供基本劳动保障,平衡保护新业态用工环境下各方的合法权益。







岗位变更是否合法

在另一起案例中,张某于2004年入职某公司,2011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未约定工作岗位,实际岗位为公司大港店行政保卫部保卫岗。2020年,公司大港店因部分经营面积退租,需要重新竞聘上岗,且通过企业微信发布《岗位竞聘通知》,对包含行政保卫部在内的80个员工岗位实行内部公开竞聘,对于未报名参加竞聘、未取得竞聘岗位且不服从店内调剂的人员,需进入培训中心学习。张某报名参加行政保卫部夜班小队岗位竞聘未成功,而进入培训中心学习。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恢复张某保卫岗的工作岗位,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公司开展竞聘系根据客观上经营面积减少而行使的自主经营权,张某参加竞聘,竞聘未成功后进入培训中心学习也已超过一个月,应视为双方已就培训期间的岗位及工资标准变更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有效。另外,根据公司规定,张某在培训期间仍有机会继续竞聘上岗,并未丧失重回原岗位工作的可能。故支持公司诉请,张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应以协商一致为前提,但考虑到由当事人举证存在很大难度,所以还应注重考察双方实际履行变更后劳动合同的表象,比如报名竞聘、参与培训等,也可认定双方已就劳动合同变更协商一致,变更合法有效。本案充分理解立法本意,结合社会用工实际,综合研判,避免了岗位变更后已经履行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反而被司法诉讼推翻的情况,保障了企业经营管理的稳定性,促进营商环境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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