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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庭&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联合出品:《行政执法标准与行政审判观点(第一辑)》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   编

定价:96.00元

编者荐语

在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级别或不同地域的机关之间,存在对同一问题的认识可能不尽相同、观点可能不尽统一的现象,由此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如损害行政及司法权威,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等。顶层制度设计机关对这些现象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0〕24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法〔2021〕289号)等。为了进一步统一行政审判观点以及行政执法标准,减少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增强社会公众对相关行政执法和审判工作的直观理解以及合理预期,有必要由行政审判机构与行政执法机关从顶层对有关问题共同研究、达成共识,《行政执法标准与行政审判观点》系列丛书也在呼声中应运而生。此丛书系就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管理领域,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与有关部委法规部门合作共同编写的专业书籍。本卷为市场监督管理卷,以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为载体,以行政执法实体领域以及行政诉讼程序为标准,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归类分析,就达成共识的问题撰写行政执法标准以及行政裁判观点。本卷可作为该领域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的参考材料,以及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普法书籍。


全书收录经典行政执法案例、行政复议案例、行政诉讼案例合计61篇,由从事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同志或行政审判的法官针对上述案例撰写案件点评。

行政执法案例收录明细

一、某超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案

二、某母婴用品店违法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

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四、某商贸公司哄抬口罩价格案

五、某物流公司网络刷单案

六、某数据公司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案

七、某公司混淆行为案

八、某传动机械公司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案

九、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捆绑服务案

十、某酒店管理公司抽奖式巨奖销售案

十一、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十二、某内衣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十三、某信息咨询公司利用App开展传销活动案

十四、某体育用品公司侵犯范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十五、某科技公司修改交易规则未依法征求意见且未依法公示案

十六、某工程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案

十七、两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十八、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滑板车案

十九、蔡某销售伪劣口罩案

样张节选

某酒店管理公司抽奖式巨奖销售案

(执笔人:吕春、汪良祥,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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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例收录明细

一、非标方法检测结果的证明效力及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边界

二、行政处罚程序中应当审查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的合法性

三、在案件审理中如何判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情节严重及其法律适用

四、无充分理由在法定幅度内顶格处罚应予适当变更

五、对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问题

六、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如何判定被申请人抽样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七、服务商标侵权案中当事人不配合如何确定非法经营额

八、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鉴别商标持有人出具的鉴定结论

样张节选

服务商标侵权案中当事人不配合如何确定非法经营额

(执笔人:李钊,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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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例收录明细

一、处罚销售含氟苯尼考鹌鹑蛋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对较重行政处罚的证据和程序的司法审查原则

三、储存待售的未经检疫冷冻肉类应适用《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罚

四、预包装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五、学校宰杀自养生猪后在食堂使用构成食品经营

六、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中食品标签错误行为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七、销售过期卫生防疫用品依法从重查处的考量

八、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的考量

九、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处理

十、“法条竞合”情形下的行政裁量与司法认定

十一、未及时更新广告信息的被动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假广告

十二、虚假宣传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及非处罚决定相对人的原告资格

十三、虚假商业宣传的认定标准

十四、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中广告费用的认定

十五、市场监管领域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判断与违法所得中税费缴纳证据的认定

十六、“偷面积”销售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应予行政处罚

十七、市场监督管理中对于不良影响标志的认定

十八、行政机关在执法程序中应在尊重市场主体自愿选择权的同时采取精细化和规范化的执法方式

十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 

二十、电梯检验机构不当指定的下次检验日期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二十一、药品注册许可中第三人复议资格的判断

二十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

二十三、商事登记机关不得仅以公司增资扩股后出质股权比例变化为由拒绝办理公司增资的变更登记二十四、工商登记机关对错误的公司登记负有自我纠错义务

二十四、工商登记机关对错误的公司登记负有自我纠错义务

二十五、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行为审查认定与考量

二十六、企业名称登记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认定标准

二十七、更正登记案件的起诉期限应当自行政机关不履行更正职责之日起计算

二十八、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的减轻与变更判决的适用

二十九、企业列入异常名录行政案件的审查标准

三十、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

三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性质及可诉性

三十二、为统一制式在证照上盖章的机关不是颁证行为的适格被告

三十三、正确把握投诉举报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关系

三十四、非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偏离正当目的的投诉举报不应给予支持

样张节选

工商登记机关对错误的公司登记负有自我纠错义务

(执笔人:张祺炜,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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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后记

在行政争议的产生至化解过程中,可能先后经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每个环节都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适用分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预防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一直是法律共同体的努力方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尝试着与相关部委的法规部门合作,科学、合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在顶层层面就有关问题达成共识以指导相关工作,《行政执法标准与行政审判观点》丛书应运而生。该丛书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近年来首次与机关外单位合作共同撰写的书籍,且包含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三类案例,撰写难度相对较大,因而选择就案件数量较大的领域与有关部委合作,积累有益经验及形成合理样本后再逐步推广。本书的顺利出版,要感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杨建林处长、中国工商出版社曾麒老师的沟通协调和辛勤付出,感谢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审判人员的积极投稿和大力支持。

本书由徐小玉同志编辑、章文英同志统稿,于厚森、郭修江、梁凤云同志审稿,贺小荣同志审定。本书仅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有关问题的执法与审判参考。由于编写时间紧张,可能存在缺漏和错误,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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