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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集成:行政诉讼中近亲属的原告资格

问    题


行政诉讼中近亲属的原告资格

解答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2月8日,法释〔2018〕1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我们认为,确定原告资格转移的顺序应当注意继承的性质,即看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如果是遗嘱继承,则所有的遗嘱继承人均具有被转继的原告资格;但如果系法定继承,则应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确定原告资格的承继者,只有在上一顺序的继承人放弃其诉权时,下一顺序的继承人才具有被转继的原告资格。此外,还应当注意争讼客体和对象的性质,即看争讼的客体和对象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如果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原告资格的转移就不宜受继承顺序的限制。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委托其近亲属代为起诉的情况不属于原告资格的转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诉讼,其近亲属可以代为起诉。若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但仍能实施诉讼行为的,则不能口头委托近亲属代为起诉。只要行政机关不能举证证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实施诉讼行为,法院就应当受理该公民近亲属依口头委托提起的行政诉讼。(2)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委托近亲属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对委托代理的形式未作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委托书。而公民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候,很难进行书面委托。因此,有必要赋予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口头委托权利。(3)近亲属只能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三版)》(上),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53-554页。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第二版)》,杜万华总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转载注明本公众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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