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活动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意思安排,同时接受雇主监督,在雇主的要求下,按工作指令的范围劳作。直白的讲:就是一人对另一人享有管理、监督、支配的权力,我们以此就可以认定为双方存在着雇佣活动关系。但是这种支配和从属关系,并不是百分百的完全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被雇佣的人还是具有一定的自主支配权的,比如送货司机在运送货物时就有自主选择送货路线权利。
在我国雇佣活动的成立,首先要以支付劳动报酬为前提,因为劳动者提供劳务的目的也是追求劳务报酬的,要求劳务行为与支付报酬要对价。而义务帮工关系的首要特征就是无偿。帮工人无偿帮工并不是为了追求劳务对价和薪资,义务帮工常常出于社会朴素的道德上的、情感上的好意,是社会价值的体现,也是社会中人们之间相互帮助、互相关心的良好道德风尚的表现。
其次,雇员和雇主之间有很强的服从、被服从的关系,雇主对雇员享有的监督管理的权,这是雇佣活动的本质。雇主和雇员之间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束,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并不能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而义务帮工而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有可能按照被帮工人要求指挥工作,但二者并非是支配管理关系,帮工人除了提供劳务之外,不受被帮工人的约束。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可随时向对方作出拒绝帮工之表示,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两者在选人及管理上是不同的。在雇主责任方面,雇主在管理和选任时更注重受雇人的技术能力、道德品行等是否足以胜任安派的业务等综合考量因素。而在义务帮工中,帮工人在选择被帮工人时,对被帮工人更随意些,帮工人应具备什么标准的选任并未有硬性规定,但最基本劳动安全、环境等还是有必要的。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