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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与义务帮工两者的区别

    雇佣活动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意思安排,同时接受雇主监督在雇主的要求下,按工作指令范围劳作。直白的讲:就是一人对另一人享有管理、监督、支配的权力,我们以此就可以认定为双方存在雇佣活动关系但是这种支配和从属关系,并不是百分百的完全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被雇佣的人还是具有一定的自主支配权的,比如送货司机在运送货物时就有自主选择送货路线权利

    在我国雇佣活动的成立,首先要以支付劳动报酬为前提因为劳动者提供劳务的目的也是追求劳务报酬,要求劳务行为与支付报酬要对价。而义务帮工关系的首要特征就是无偿。帮工人无偿帮工并不是为了追求劳务对价和薪资,义务帮工常常出于社会朴素的道德上的、情感上的好意,是社会价值的体现,也是社会中人们之间相互帮助、互相关心的良好道德风尚的表现。

    其次,雇员和雇主之间有很强的服从被服从的关系,雇主对雇员享有的监督管理的权,这是雇佣活动的本质。雇主和雇员之间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束,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并不能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义务帮工而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有可能按照被帮工人要求指挥工作,但二者并非是支配管理关系,帮工人除了提供劳务之外,不受被帮工人的约束。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可随时向对方作出拒绝帮工之表示,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两者在选人及管理上是不同的。在雇主责任方面,雇主在管理和选任时更注重受雇人的技术能力、道德品是否足以胜任安派的业务等综合考量因素。而在义务帮工中,帮工人在选择被帮工人时,对被帮工人更随意些,帮工人应具备什么标准的选任并未有硬性规定,但基本劳动安全、环境等还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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