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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173——签订合同是“认章”还是“认人”?

       一般合同中都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条款,《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而现实生活中,有的合同既有签名、也有盖章,有的只有签名、或者只有盖章,这样的合同是否成立呢?我们签订合同,是认人(指签字)还是认章(指盖章)呢?

      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私刻公章,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故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一旦发生纠纷,便以合同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对此,《九民会议纪要》 对此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纪要的规定,订立合同,以“认人不认章”为一般原则认人,即判断合同订立的签字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盖章,只是一个具有代理权的外在证明。

      如果合同签订人具有代理权,即使盖的公章是假公章,该合同依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会议纪要也重申了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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