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成立地点的法律意义
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法律意义,主要是涉及到合同纠纷发生后的诉讼管辖、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这对处理合同纠纷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其中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 涉外合同纠纷中,在适用法律以及仲裁机构的选择上,合同成立地点可能成为最密切的联系地。
二、如何确定合同成立地点
《民法典》第493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 一般以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到达主义,要约人受到承诺通知时,承诺才生效,承诺生效的地点为收件人所在地。而英美法系承诺在发出时生效,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发信人地点。我国民法采用到达主义,以收件人地点为承诺生效地点。对于不需要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而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以意思实现或默示承诺成立事实合同,则以行为地为合同成立地。
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者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三、实践中需要注意的
1、要式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前者为法定要式合同,后者为约定要式合同。如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办理特别手续的合同,以办理特别手续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交叉要约合同成立地的确定。交叉要约,是指一方向对方发要约,同时对方亦作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一般认为交叉要约能够成立合同,而不拘泥于要约和承诺的形式。对于交叉要约,一般以后达到相对人的要约达到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3、书面形式未采用合同成立地点的认定。对于当事人在书面合同签字、盖章之前,一方实际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该合同成立地点为接受履行地。
4、对于以信件、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成立地点的认定。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在确认书签订之前,合同未成立。合同自确认书签订时成立,故以确认书签订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不以信件、电文来确定。
5、采用书面合同的,以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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