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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记—法庭如何辩论(一)

参与庭审活动是律师的常性工作之一。在庭审活动中,法庭辩论又是庭审活动的重要环节。法庭辩论效果的好与坏,不仅是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也是影响到审理及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因此,作为律师要努力追求庭审中的最佳辩论效果。有时候法庭会有些突发情况或者对方代理律师会出一些歪招,那么,我们应当怎么办呢?笔者就一些情况整理下,供大家参考。

一、如果对方存在诡辩的情况下

诡辩就是以似是而非的论证进行论辩。比如断章取义、曲解法律、虚假例证、引证无关事实等等。这时候就要求我们有很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善于总结、不要被带节奏,大胆揭穿,用简要精辟的言语指出对手诡辩的手段,以案件的事实及充分的法理驳斥对手脆弱的论点,进而暴露对手诡辩的计量和苍白的论证,千万不要自乱阵脚,积极引导法庭注意到案件的事实和法理。

二、对方一直纠缠无关细节

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有些当事人为达到扰乱法庭思路、拖延诉讼程序的目的,对与案无关的细节纠缠不清。那么怎么办呢,针对此情形,律师可以在主要辩论意见发表清楚后,不作发言,避免与对方无效纠缠,不要积极回应对方的无关问题,用法律和法理直接表明对方纠缠的事实与案件无关,没有关联性,使对方的继续纠缠成为徒劳的表演,提示法庭并要求制止,通过庭审纪律制约对方的行为,千万不要在上面纠缠,落入对方的陷阱。

三、对方一直歪曲事实

在庭审辩论中,对方为赢得诉讼,在法庭调查中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全盘否定我们的观点,针对我们的举证没有任何理由全部持有异议,在此种全否定的基础上,固执的坚持他们认定的歪曲的事实发表辩论意见。对此,我们可以直接通过对法庭已经确认的证据进行分析,结合证据链客观还原事实,指明对方观点无证据应当不予以支持,将对方陈述各事实环节和关键点进行全面分析,找到其矛盾之处,进而各个击破。

四、对方故意激怒我们

对方有时候会采用故意激怒我方的策略,主要是激怒我们的当事人,扰乱当事人的思路,诱使我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举动或陈述。针对这种情况,作为律师均应坦然自若,处世不惊,呈现出“山崩于前不变色”的将帅之道,在请求法庭予以制止或制裁的同时,给予有效的可控制回应,同时稳住我方当事人,要告诉他有些可以不用理会或者回答,可以抢在当事人之前告诉法庭我方的观点,存在人身攻击的,要提出抗议并提出保留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利。

总之,法庭辩论既要有思路,也要学会随机应变,沉着稳定,不要被对方带偏,积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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