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针对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规则发生变化后,大量案件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上出现困难。按执行规则,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法院是不能对直接对另一方进行执行。
面对此种困境如何解决?
一、登记为双方
1.1登记为按份共有
法院可依职权查封,处置时记得跟法院沟通要整体处置,留下相应份额即可。
若法院坚持只处置财产份额,没办法,只能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了,撤销拍卖份额的裁定,若不提异议,大概率该标的物会流拍,最终“白忙活!”
1.2登记为共同共有
法院可依职权查封,此时,绝大部分法院都会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的诉讼,简单的说,就是“帮被执行人分家”,“分家”后就可正常处置了。
二、登记为非被执行人一方
此种情形,婚姻档案必查,根据婚姻档案,可向承办人申请开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情况。查证后,依然是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的诉讼。析产后处置。
三、没有动产、不动产,怎么办?
敲黑板,这才是重点!
上面两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几乎都会,下面这个就不一定会了。
通过查控系统的《财产反馈表》和申请执行人了解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拨打银行客户电话,确认开户行后,就可以申请调查令“下手”了!
通过调查令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流水争取都调取出来,根据流水中交易对手的名称、婚姻档案,确定被执行人配偶一方的具体银行账户。
然后基于婚姻档案、被执行人配偶的账户信息可申请法院冻结该账户,或者直接保全该账户。然后又是“债权人代位析产”。
若被执行人妄想通过利用其配偶名下的银行账户来规避执行,此种方式可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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