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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刘敏庭长解读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民法典总则编重点问题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敏
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是指一般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尽了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可以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政府行为(禁运、交通封锁、人员隔离、进出境限制、停工停产)。但上述事件的发生对于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如地震摧毁工厂),当事人才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通知到达解除、诉讼仲裁确认解除)。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根据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区分是明显不公还是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可以分别使用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即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事由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是包含关系,如情势变更的事由大于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原来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如继续履行合同则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因此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情势变更适用条件,一是合同成立后和他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这种变化是一种客观情况,且要达到足以动摇合同基础的程度,要根据客观情况本身及其对合同基础的影响具体判断;其次,这种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再次,变化是无法预见的,如果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不能适用;最后,必须不属于商业风险。二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合同严守是原则,情势变更只能是极端情况之下的例外,情势变更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所做的调整,这种调整必须限定在非常必要的“明显”不公情形内,原则上一定要慎用。
情势变更适用的法律后果,一是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对方应当积极回应,参与协商,双方当事人应以诚信,本着公平原则,重新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二是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在适用中要严格掌握,避免当事人以此为由逃避履行,损害合同效力和权威,破坏正常交易秩序。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异同点
相同点
不同点
非商业风险,事先无法预见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出现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之前
制度价值不同:“情”是基于公平原则严重失衡的权利义务再调整,制度体现的精神是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和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不”是一种免责事由,支度体现的精神是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让无辜者承担意外之责。
适用范围不同:
“情”仅适用于合同领域;不可抗力适用于所有民事领域,特别是侵权责任领域。
对合同的影响方式和程度不同:“情”是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但会明显不公,履行则成本上升、等价交换关系显著失衡;“不”是不可能抗力造成了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后果。
法律效果不同:“情”合同变更或解除,不直接具有免责效果,调整前权利义务不变;“不”体
“不”体现为免责。免除不能履行的责任,能履行的,影响消除后,继续履行。
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不同:“情”对合同履行不公平一方,先是协商调整失衡的利益,协商不成,可请法院或仲裁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及时向对方法不能履行合同的通知及证明,对未发通知致对方损失不能免责,对于扩大的损失不能免责。
在当前疫情之下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下发了5个疫情的民商事有关的文件,即《最高人民法院引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法发〔202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引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法发〔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引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通知》(法发〔2020〕20号)、《最高人民法院引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每一个文件都反复强调,不论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都要把握“慎重适用、依法适用、严格的把控”的原则,然后要具体分析事件本身。比如疫情期间的民事活动要放到具体的合同关系中去分析,如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然后再判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由,是通过不可抗力免责,还是适用情势变更事由来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使影响到合同履行,也要看影响到什么程度,如果仅仅是价格问题、时间问题,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来解决。
实践中还要注意不可抗力与《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相衔接,不能简单的认为战争、疫情无法克服就要通过不可抗力制度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责任。战争和疫情确实是当事人克服不了的,但是不可抗力制度的适用要考虑事件的发生最终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这两者是一定要衔接起来看的。既不能简单地看不可抗力本身,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此之外,还要看这个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合同目的影响到何种程度。如武汉封城之时,经营口罩的武汉卖方因为封城不能向北京的买方交付口罩,即当时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卖方需要承担不能交付的通知义务,此通知也是协商(如协商延期交付)但是不能在通知或者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卖家就把这批口罩以高出几十倍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若如此,买方在主张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就不能以封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免责。这与买方催促卖家立即履行性质不一样。此处也涉及诚信原则的遵循。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中的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2018陕01民张8145号案,其核心要义就是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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