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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出嫁女请求原户籍地发放征地款的,不予受理
核心提示:户口迁出的人员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案例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陕民申1364号
案情:
1、2021年7月13日,榆林市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下辖阴塔自然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阴塔自然村分配方案》,确定对出嫁女子不予分配。
2、申请人起诉称:其出生于该村,在该村有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其因结婚将户籍迁出,但在夫家没有承包地,也未享受任何待遇。故起诉请求该村发放分配征地补偿款5000元。
3、一审、二审法院以村民自治为由,认定案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理由:
陕西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记载其户籍登记地为内蒙古电报局村,该村出具的证明记载申请人于2008年已与该村村民结婚。现申请人户籍已从阴塔自然村迁出,并未登记在该村,故一二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笔者分析:
对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起诉人至少需要与被诉主体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中村民户口已经迁出,并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利益。况且,对于集体财产的分配,也需要通过村民自治解决,并不能完全通过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处理,否则将损害大多数村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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