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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被刑事立案后应当继续全面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诉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7行初2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纠纷

3.当事人公益诉讼起诉人: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基本案情】

黄某在松滋市刘家场镇投资设立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进行中成药、中药饮片、抗生素制剂等销售。该店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书。2018年7月19日,松滋市公安局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在黄某租住房内设置的药品储存仓库货架上查获130盒阿司匹林肠溶片(拜阿司匹灵)。黄某不能提供该批次药品的随货同行单。7月23日,松滋市公安局对黄某销售假药案立案侦查。7月27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涉嫌销售假药立案调查。后经鉴定,该130盒阿司匹林肠溶片(拜阿司匹灵 )按假药论处。10月19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涉嫌销售假药案调查终结,但认为案件已经由司法机关立案,按照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应由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才能进行行政处罚,故未作出处理决定。2019年4月4日,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向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被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019年5月6日,黄某向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营业执照注销手续,随后被核准注销登记。

【案件焦点】

1.行政相对人被刑事立案后,行政机关是否存在移送管辖权、能否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2.行政相对人注销后,行政机关能否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行政机关并不会与司法机关发生行政管辖权冲突,亦不会将行政管辖权移送司法机关。行政职权与职责是法定的,即使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也不能消除其应当接受行政监管的义务,亦不能消除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监管的职责。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精神,在司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刑事立案后,行政机关仍应当依法实施行政监管,并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不停止执行。故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被松滋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仍应当履行行政监管职责。2.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者有从业限制性规定,也明确了对于单位从事药品违法行为的不仅要追究单位的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虽然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营业执照已经注销,但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并未消除,对其持有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药品经营证书未进行处理,对其责任人黄某亦未进行处理,导致该药品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全面纠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全面正确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法官后语】

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属于公共利益。在大力整治药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背景下,国务院关于药品安全提出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为我们今后依法打击药品违法行为、维护药品安全指明了方向。

在社会生活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别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法规履行职能,共同形成了公权力监管的有机统一体。二者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一般不存在冲突。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但移送的是案件线索而不应当是行政管辖权,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与司法机关的司法程序可以并行。按照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理论,只是对于可能与刑事处罚中财产刑和自由刑发生折抵的罚没和行政拘留应当暂停作出,对于其他不会与刑事处罚发生折抵的行政处罚则应当继续依法作出并不停止执行。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依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将行政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后就以等待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为由而停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实际上是对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错误理解而造成的一种消极的“等待执法”。

行政机关对行业的行政监管职责是全面和具体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仅对违法行为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职责,还应当进行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普及、对经营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等,监督和引导所管辖对象正确依法参与社会生活。本案虽然是由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销售假药引起,但随之也暴露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管辖区域内药品采购、流通、储存等领域存在相关问题。因此,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全面履行药品安全行政管理职责不仅是要对松滋市刘家场东方药店的已查明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还要对暴露出来的相关领域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清查整改,坚决杜绝类似违法案件的发生,对于系统性典型性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药品领域良性运行。

药品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大,应当坚决依法予以打击。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回应了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呼声,全面贯彻了“四个最严”要求,也落实了“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对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仅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财产罚,还包括依法实施禁业限制等行为罚以及人身罚。随着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工商行政登记职能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在行使药品安全监管与药品经营企业工商登记双重行政职责的情形之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把好药品经营企业登记与注销的关口,既不能让存在禁业限制的个人违反规定进入药品行业,也不能让存在违法行为的药品经营企业通过注销营业执照的方式逃避责任。

编写人: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邓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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