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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问题能协调么?

有人说司法中的重大分歧要协调。

但我的问题是事实问题能协调么?

是不是这个人干的怎么协调,证据充分与否怎么协调,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就能够协调了?

我不明白怎么样协调能够让不充分的证据变得充分起来,让合理的怀疑就排除掉了。

所以我以为证据事实的协调其实是没有意义的。

但偏偏协调案件的时候也经常的要遇到证据和事实问题。

因为敏感复杂案件的复杂之处,往往也在于事实证据的婆娑迷离,基本很少有脱离事实证据之上的纯而又纯的法律问题。

很多法律问题都要以证据如何判断,事实如何认定为基础,否则关于法律问题讨论都是虚妄的。

但是我们是不是能够将事实问题协调明白呢?

我觉得很难,非常难。

在协调事实问题的时候,往往是通过听汇报,即使是带卷汇报,往往也不看卷,而只是偶尔在纠缠一些细节的时候,才让承办人翻开某一份证据看一下。有视频证据的,如果领导认真的话,会挑一些最关键的片段大家一起看一下。但很多也还是不看,只是让承办人描述。

汇报的书面材料也要求提供了,但能拍板的人往往是不看的,只是听,偶尔的翻两眼。

不能拍板的人会看,但看得程度也没有保障,偶尔插两句言,问一两句问题。

然后相关人员就开始表态,这种表态多半也是根据现场汇报时听到的,能够部分理解的一部分内容就开始说,不一定说得多完整,说一两个观点,笼统表达一个态度就可以了,时间关系也容许你展开说。实在没听明白就同意承办人意见也可以。

主要是也没有人会承认自己没听明白,或者很多地方没跟上,自己溜号了,或者应该看的材料而自己又没有看。没有人会承认这一点,而且也没有人会核实这一点,自然也就没有必要跟自己较劲。反正知道自己也听不了。

拍板的人虽然最后握有决定权,应该认真一点,应该提前多准备一些功课,而且承办单位也提供了最充分的素材,但就是没有时间来全面掌握材料。因为想要充分细致的掌握材料真的要非常费时间和精力。

拍板的人除了为这个案件要拍板,还要为很多案件和事情要拍板,其他的案件和事情可能更重要,对自己的前途关系更加重大,对自己业绩的影响更加直接。

这个案件虽然对承办人很重要,对当事人十分重要,对承办单位也挺重要的,但对不起对拍板人自身并没有那么重要,谁还不是根据自身的需要来分配时间呢。

而且即使拍板人想要充分了解案情,他也不具备亲历性的经历去与当事人接触,去全身心的反复审阅案卷,事实上连汇报材料都不一定有时间看。

往往是,开会之前都不太知道这个案子,全靠开会的时间现听。

但是由于多年的经验积累,即使现应付也没有问题,也可以说出很有水平的意见,虽然不一定很深入,但大局和宏观都考虑到了,站位足够高。

只是对细节没有那么的了解,但是谁没有一个直观的感觉呢,在决策案件的时候谈感觉就行了,也是八九不离十的,如果同意承办单位的意见,那也十分容易顺水推舟。

如果否定承办单位的意见,还多少可以找到一两个理由,毕竟其他人已经说了那么多,只要从中选择一两个靠谱一点的演绎发挥一下,谁也说不出什么。

最重要的问题是,即使你不同意,你也不敢说出什么。

对于事实问题的协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恐怕是上下流程的单位之间存在一些意见问题,比如同样的事实证据问题,侦诉审之间的看法不一致,也许是两方的意见不一致,也许是三方的意见都不一致。

也就是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不同承办人有不同的看法。他们都是亲历的,但他们有着不同的理解,也都有各自的理由。

那怎么协调他们之间的观点,从而同意一方而否定另一方面。

凭什么一直一方构罪的意见,否定不构罪的意见,或者相反呢?

既然协调人或者拍板人并没有亲历性的进行审查,甚至都没有提前做好功课,那他又如何取舍事实呢?

因为事实问题并不像理论问题,可以有一套演绎的逻辑,去不断分析和推演。

事实问题是非常现实的,往往是一是一,二是二的,有就是有,没有就没有。你再分析也还是没有。

而且脱离了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即使天花烂坠也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事实和证据最忌讳飘着说,那就成了说故事,把一说二,把二说三,把证据不构,说得好像是构了,但是开庭的时候还是没要啊。

但是协调会并不是开庭,并不会那么研究,要求提供证据的出处,并出示原始证据,往往充满了对证据的演义和描述,这样就容易成为艺术化的加工,让事实失真,让证据被描述错了。

而由于没有法庭规则和证据规则的约束,再加上主持会议的人也不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也不会制止这种错误描述和篡改。

如果这些添油加醋的话,被领导听进去了,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就此拍板,就相当于误导了领导。而领导也不会承认自己被误导,领导在拍板的时候也不负有说理义务,并不会像判决书一样描述自己所依据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所采纳的依据,以及不采纳意见的理由,领导没有义务跟你说这些。

也就是决策过程其实是一种黑箱状态,你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

其实自由心证也是一种黑箱状态,你也不知道法官到底是怎么想的。

你能够约束的只有他形成认知的过程,比如不能先入为主,所以要坚持无罪推定,法官要保持中立,要有回避制度。

法庭上要明确的庭审规则,控辩双方根据规则发表意见,进行法庭调查,要出示原始证据,被告人要当庭陈述,要尽量让证人出庭,要体现庭审的实质化,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而这些其实就是自由心证的形成环境。

经过这些环节,让控辩双方相对公平,充分激烈的阐述了意见,并将证据集中在法庭上展示出来,就可以保证法官能够尽量平衡的接受双方的信息。而且还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复杂案件的合议庭会更多,就是避免一个人的偏狭影响了复杂信息的判断。

但是协调会并无法保障这些庭审规则,既不能保障亲历性的审查了解一手信息和证据,也不能保障出示的是原始证据,没有得到篡改,也没有公平合理的庭审规则让协调过程尽量公允和充分。实践中越是高层级的协调会,说得越不充分,越没有时间把事情说清楚。

这些种种的规则局限性,事实问题其实是无法协调的。

应该尽量避免协调与事实证据有关的问题,从而避免陷入无规则的决策黑箱状态,从而导致公正失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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