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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类案诉讼请求审查规则

【审查要点】提起行政诉讼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起诉人提起如下诉讼请求,可予以立案:

1.认为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诉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政府公开职责的;

2.认为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违法,诉请撤销答复并要求公开的;

3.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中所描述的要求获取的内容,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与申请内容相一致的政府信息;

4.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起诉人(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其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5.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权益的,要求行政机关撤回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

6.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起诉人(申请人)的申请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7.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起诉人(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8.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起诉人(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对于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答复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当事人针对原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需就原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并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事项】

1.撤销答复与要求公开诉请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一般属于履行职责之诉,本质上都是要求获得所申请的信息。因此,提起的诉请一般表述为:要求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相应公开所申请的信息,也可以只诉请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如果当事人只诉请要求公开相应政府信息的,法院可以释明并要求当事人增加撤销答复行为

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增加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进行判决。

2.反信息公开之诉的处理。《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具体包括两种情形:第一,要求撤回已经公开的信息。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停止公开或者从申请人处撤回已公开的信息。第二,要求禁止行政机关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公开决定,但尚未向申请人交付政府信息,或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该信息所涉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之权利人也可以提起预防之诉,要求法院禁止行政机关公开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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