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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法说法 | 承包地里发现砂矿,挖吗?

清理鱼池时竟发现

租来的园地里有值钱的砂矿

这意外之“矿”

能不能挖呢?

基本案情

郑某在汕头市潮阳区租赁了近十亩园地用于种植、养殖。在几个月后,郑某发现养殖的鱼苗接二连三地死亡,排查一番后查明原因在于水池水质不好、淤泥太多,于是租了一艘抽淤泥的铁船抽取淤泥。抽取过程中,郑某发现抽出来的淤泥中有沙子,便萌生挖砂贩卖的投机想法。

随后,郑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承租的园地内挖砂贩卖给叶某、沈某等人及供自家建设房子使用,从中非法牟利。后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预交罚金。

经检测,郑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审批,私自在上述园地内非法开采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非法开采建设用砂原矿砂量超过两千立方米,即非法开采建设用砂资源量一千多立方米,经估价总价值近17万元。

裁判结果

潮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非法采矿,情节严重,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郑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预交罚金等情形,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汕法说法

郑某虽然以租赁的方式获得了相应土地使用权,但地下矿石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郑某私自挖砂牟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一种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任何就地取“财”的非法采矿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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