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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198——连带之债的份额如何确定?

      连带之债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连带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可以接受全部债权的清偿。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连带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但是,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义务之后,对于超出自己应该承担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那么,如何确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呢?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1、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如果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即连带债务人对债务的份额,应平均承担。

2、 如果某一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就超出的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3、 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只能是该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

4、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比如,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履行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对该债权进行抗辩。

5、 某一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承担的份额,其他连带债务人按比例分担。如某一连带债务人破产、无偿付能力,该债务人应承担的份额,其他连带债务人平均分担该债务人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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