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字”
该案中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而且还侵犯了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也即剥夺了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救济实体利益的权利。剥夺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至少剥夺了涉案建筑设施被认定为的合法财产的可能,也剥夺了当事人补办规划和用地手续的权利。
··· ···
涉案建筑设施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事实,但不是一定拆除或者必须拆除。该案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在一审期间未向法庭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来证明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认定涉案建筑设施是否为违法建筑属于行政职权,法院不能越俎代庖。
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判决的政府违法强拆一案,案号为( 2023) 豫 9001 行初 91 号。现就该案做如下阐述:
甲乙丙丁四人作为村民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村XX村民委员会申请在XX村柳后荒沟建设老年活动中心或社会活动中心或祠堂(在建设中名称还未最终确定),已建好的建筑包括一座篮球场、一座252m²毛坯房、一座140m²毛坯房(未封顶),建设目的是为了增进业余文化体育生活,XX村委会同意选址建设,但需自筹资金。在建设过程中(此时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21年6月5日,XX村委会向老年活动中心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自行拆除涉案建筑,否则强制拆除。2021年6月7日,XX镇政府向XX村委会下发《XX镇2020年卫片整改通知书》,责令XX村委会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自行拆除涉案建筑,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2021年6月11日,XX镇政府将其四人所建的涉案建筑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 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1.确认XX镇人民政府 2021 年 6 月 11 日对甲、乙、丙、丁四人在济源市XX村柳后沟建设的建筑设施所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违法;2.驳回甲、乙、丙、丁四人要求XX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
首先,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而且还侵犯了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也即剥夺了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救济实体利益的权利。剥夺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至少剥夺了涉案建筑设施被认定为的合法财产的可能,也剥夺了当事人补办规划和用地手续的权利。
其次,当事人投入的资金、被拆除的涉案建筑材料及辅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一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清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就不应该或不宜将整个涉案建筑设施认定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涉案建筑设施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剥夺了当事人保留涉案建筑材料及辅料的使用价值的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损失应当予以保护,实施违法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最后,涉案建筑设施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事实,但不是一定拆除或者必须拆除。该案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在一审期间未向法庭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来证明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认定涉案建筑设施是否为违法建筑属于行政职权,法院不能越俎代庖。
综上,违反法定程序的强拆行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该一概不予赔偿。就本案而言,法院既然已经认定属于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强拆行为,作为政府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法律责任,而且涉案建筑设施依法不是一定拆除或必须拆除,可以责令补办规划和用地手续来解决实际问题。
(作者认为板块内容仅是作者个人观点)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