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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必须六个月内启动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看此法条,估量很多人都会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在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后的两年任何时间里提出国家赔偿请求都是有效的。真是这样,你就大错特错了,很可能会因此丧失国家赔偿请求权!

1994年版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有违法确认程序,现在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对依法确认”的字眼,如果据此认为不需要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就可提出行政赔偿诉讼,则属于认识误区。这是因为,同时期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仍旧有这方面的硬性要求。

另外,从立法的应有之意来看,这样的规定也合乎情理。如果未确认行政行为具有加害性,又未提起对行政行为的诉讼,则无法证明行政行为违法,而合法的行政行为不可能给予国家赔偿。

所以,不管是一并提起,还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都会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而确认违法之诉的起诉期限是多长时间呢?6个月!过了六个月,你就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自然就不能一并或后续再提起国家赔偿程序了。

所以,如果你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就应该在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让法院在一个案件程序里同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给予国家赔偿;如果你想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然后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就应该在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确认违法之诉,然后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后的两年内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而后一种情形才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的真正含义,应从行政诉讼生效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日往后计算两年。

最后,笔者要告诉大家一个诀窍——律师更喜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申请国家赔偿。之所以是这样,那是有原因的。

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我国现实的体制机制实际并未提供充分的保证,法院受地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领导干部个人干预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如果在一个案件中既要求确认行政机关违法,又要求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法官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但分开进行,确认违法之诉的法官不用判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判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官又没有确认行政机关违法,法官的压力自然要小很多。压力变小的情况下,法官才更大可能敢于判决公民胜诉,敢于支持公民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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